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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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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改价格[2010]1235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