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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规

为治理和预防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生产,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令或条例。它是指导国家所隶属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和加强管理水土保持工作的准则,是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制定、补充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为治理和预防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生产,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令或条例。它是指导国家所隶属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和加强管理水土保持工作的准则,是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制定、补充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中国有关水土保持重要法规有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0年发布的《森林法》和1985年发布的《草原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世界上多数国家制定了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和法令。日本把治山治水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内容,早在1666年就曾制定《山川保护法》,1874年制定了《砂防法》、《森林法》、《河川法》,1950年以来颁布《林业基本法》、《防止滑塌法》及《防止陡崖崩塌法》等有关法规。新西兰1941年制定了《土壤保持和河流控制法》,1967年制定了《土壤保持法》。匈牙利早在1807年制定并实行《保土防护林法》。澳大利亚自1938年制定《土壤保持法》以来,曾经多次修订,一直是指导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准则。美国于1934年发生灾难性的黑风暴后,1935年国会通过了《水土保持法》。随着水土保持法规的制定,各国均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各级水土保持职能机构,以督促和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及其法规的执行。中国于1957年成立了“全国水土保持委员会”,1982年成立了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直属水利部领导的一些大江大河水利委员会,均设有水土保持职能机构。水土流失严重的省地县建立和健全了水土保持专职机构。美国在1935年后,确定由农业部负责法规的贯彻执行。日本自1960年开始制定治山治水的五年计划,到1985年已进行到第五个五年计划,森林覆盖率已占国土面积的达68%以上。

在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有关细则和规定。中国自1957年后,于1963年,国务院又补充颁布了“关于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定”和《水土保持设施管理养护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治理与预防并重、治理与养护并举”的原则;“谁经营、谁管理养护、谁受益”的原则。1988年针对神府-东胜煤田和准噶尔煤田开发中出现新的水土流失问题,国务院又颁发了《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