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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检疫法规

国家立法和行政机构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蔓延而制定的法规。它不同于应用化学农药、生物制剂、物理方法以及其他技术措施等防治方法,而是通过行政立法手段为植物保护事业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强制措施。植物检疫法规包括进出境植物检疫法规和国内植物检疫法规两个部分。

国家立法和行政机构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蔓延而制定的法规。它不同于应用化学农药、生物制剂、物理方法以及其他技术措施等防治方法,而是通过行政立法手段为植物保护事业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强制措施。

植物检疫法规包括进出境植物检疫法规和国内植物检疫法规两个部分。

进出境植物检疫法规

中国第一个进出口植物检疫法规是1934年公布的《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实施细则》,规定对输出入中国的植物产品实施检验,但当时仅在上海、广州等口岸实施。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部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检验暂行办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修订公布了《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及《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验种类与植物检疫对象名单》。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的进出口植物检疫工作由对外贸易部移交农业部管理,1966年和1980年农业部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对外植物检疫的几项补充规定》,并两次修订了《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198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至1989年全国已设立了进出口植物检疫机构和分支机构175处。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共有8章34条,内容包括:实施检疫的范围,口岸检疫机构,进口检疫,出口检疫,旅客携带物检疫,国际邮包检疫,过境检疫,违反检疫条文的惩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了两个检疫名录,即“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这两个名录(见12)于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续)-1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续)-2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续)-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国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统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领导,并在中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及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所)。其主要任务是,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及运输工具实施检验,合格者方准进出口,不合格者退回或销毁处理,或根据情况分别作熏蒸、消毒,合格后方准进出国境,也可作控制使用或改变用途等处理。

国内植物检疫法规

1957年国家颁布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和《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这是中国第一个国内植物检疫法规。1967年国务院(581号文件)公布《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198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和1984年农业部、林业部分别公布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作为具体实施国内植物检疫的依据。1992年5月国务院修订公布了《植物检疫条例》。该条例共25条,内容包括:检疫机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的制订,疫区与保护区的划定,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隔离试种,国外新传入检疫对象的封锁与扑灭,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配合做好检疫工作的规定,以及违反检疫条例惩处的规定等。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国内植物检疫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两级管理。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包括全国性的名单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补充的名单两部分。国内植物检疫体系在中央分别由农业部、林业部分管农作物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在地方,省、地、县级农业、林业管理部门分别设有植保植检站、森林保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