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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程序

实施各类植物检疫所必须办理的一系列手续。综合各种类别的植物检疫,其共同的程序如下。报验调运植物检疫应由调入单位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向本省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检疫部门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由有关省(市、自治区)检疫机构审批后,再按照审批单位的检疫要求和审批意见办理国外引种手续。

实施各类植物检疫所必须办理的一系列手续。综合各种类别的植物检疫,其共同的程序如下。

报验

调运植物检疫应由调入单位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向本省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国外引种检疫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检疫部门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由有关省(市、自治区)检疫机构审批后,再按照审批单位的检疫要求和审批意见办理国外引种手续。引进种子、苗木等抵达口岸时,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入境口岸检疫机关申请检疫,报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填写“报验单”。

检验

由有关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报验的受检材料,抽样检验。除产地植物检疫采用田间调查,其余各项植物检疫主要进行抽样室内检验。常用的检验方法有:①直接检验。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检查受检材料是否带有检疫性病、虫、杂草,主要用于现场初查。②过筛检验。现场初检和室内检验均可使用。③比重检验。用于检验种子、谷粒、豆类中的内蛀性害虫及菌瘿、菌核、病秕籽粒和菟丝子等。④染色检验。用特殊的化学药品处理被病虫为害的植物或植物器官使其染上特有的颜色,或使病原物本身染上特有颜色,以检出病虫的种类,对害虫、病毒及细菌可用此法检验。⑤X光透视检验。农用X射线仪专用于检测种子或植物茎秆等组织内的害虫。⑥锈器检疫。即利用特异性诱集剂置于诱捕器中,以诱测检疫性害虫的方法。⑦洗涤检验。用蒸馏水洗涤种子,经离心处理后检查沉淀液中的病原物。肉眼检验不到的真菌孢子或病原线虫,可用此法检验。⑧保湿萌芽检验。种子通过保湿萌芽处理,如带有病菌,在种子萌芽时即开始为害,由此可检验出带菌情况。⑨分离培养检验。主要用来检验潜伏于种子、苗木或其他植物产品内部,不易发现和鉴定的病原菌;或外表虽有病斑,但无病原菌可供鉴定时,也可采用此法检验。最常用的是将表面消毒过的植物组织小块置于经无菌操作的培养基平板上,使其长出病原菌供检验。⑩噬菌体检验。利用噬菌体在某种病原细菌平面培养上产生的噬菌斑(透明光亮的无菌空斑)来检验病原细菌。

处理

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经熏蒸消毒处理、热处理、机械汰除等合格后,签发检疫证书。②在指定地点隔离试种观察,在隔离期满未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签发检疫证书。③有检疫对象的种苗经检疫处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使用范围,控制使用地点、限制使用时间或改变用途。④无法采用上述方法消毒处理或控制使用的,可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签证

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经核实后签发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检疫证书。对产地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样室内检查,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签发检疫证书。经消毒处理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调运植物检疫的检疫证书由省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检疫机构签发。口岸植物检疫由口岸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检疫结果评定和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或“检疫处理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