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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茧检验

根据种茧品质标准,按规定方法对种茧品质进行检查测定,并决定其取留或淘汰的技术措施,具体方法是对种茧进行调查、检验和群体选择。为了保证各级蚕种的优良品质,各省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均制订有检验标准和办法,以饲育批或饲育区为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批或区的种茧,还要经过个体选择,留优采种。种茧检验时间,春期和晚秋期在盛上蔟后第7~10天,早秋期与中秋期在盛上蔟后6~8天进行。

根据种茧品质标准,按规定方法对种茧品质进行检查测定,并决定其取留或淘汰的技术措施,具体方法是对种茧进行调查、检验和群体选择。为了保证各级蚕种的优良品质,各省蚕桑生产主管部门均制订有检验标准和办法,以饲育批或饲育区为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批或区的种茧,还要经过个体选择,留优采种。

种茧检验时间,春期和晚秋期在盛上蔟后第7~10天,早秋期与中秋期在盛上蔟后6~8天进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收茧量、死笼茧率、茧层重、茧层率等。收茧量少反映原蚕生活力弱,病毙蚕多、种茧个体轻,体质不健康。死笼茧率高反映原蚕发育不健康,病蚕多。蛹蛾的体质不强健。茧层重、茧层率低反映原蚕食桑不足,体质弱,以致吐丝量少。为此收茧量、茧层重、茧层率低于标准、死笼茧率高于标准的均不能留种。种茧品质的合格标准,依各级蚕种的要求而不同。各级种茧检验标准因各省区的地理气候条件、蚕品种而有差异,同一蚕品种由于饲养季节不同也有差异。因此种茧品质的合格标准由各省、区制订。

以江苏省为例,说明各级蚕种种茧检验方法如下:

繁育杂交种的原蚕种茧检验

以饲育批为单位,先调查收茧量即将全批的上茧、同宫茧、屑茧分类称量,算出10克蚁量平均收茧量。随机抽取样茧约5~6千克,从中称1千克毛茧调查单茧颗数,然后剥去茧衣,称2.5千克作选茧率调查,另一份2.5千克作死笼茧率与茧质调查。选茧率调查从2.5千克的种茧中,选出不符合品种性状的特小茧、绵茧、尖头茧、穿头茧、薄腰茧、薄头茧、薄皮茧以及畸形茧与茧色异常的蚕茧,点数计算选除茧率,要求春期至少选除3%,秋期至少4%。死笼茧率调查是从2.5千克的种茧中随机数出1,000颗,逐个剖茧,将其中死蚕死蛹、病蚕、病蛹、不蜕皮蛹、半蜕皮蛹及尾部黑色的蛹均作死笼茧;但僵蚕、僵蛹、蝇蛆寄生蛹、受伤出血蛹与健康无关,不作死笼茧计算。同宫茧与屑茧分别抽取250颗及0.5千克,同样进行剖茧调查,一并计算全批死笼茧率。

茧质调查是从死笼茧率调查的2.5千克样茧中,任取单茧120颗,剖茧鉴别雌雄各50颗,分别称量茧层重及全茧重计算其茧层率。

以上抽样调查的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可以再抽样调查两次,成绩以三次加权平均计算,如仍不合格,则该批种为不合格,不得留种。

繁育原种的种茧检验

以饲育区为单位,先行调查、计算克蚁收茧量,将上茧、同宫茧、屑茧分别称量点颗数,其中上茧颗数是先称1千克上茧点数后推算的。调查死笼茧率、茧层重、茧层率,是在上茧中任意抽取200颗样茧,剥去茧衣,全部剖茧调查其死笼茧数再推算出上茧中死笼茧数,加上同宫茧与屑茧中死笼茧数,计算该区死笼茧率。

再从200颗样茧中,随机鉴别雌雄茧各50颗,调查全茧重与茧层重,计算雌雄平均茧层率。全茧重区间差距应在0.2克范围内,淘汰偏重偏轻的区,保持种茧匀整度。

区间淘汰率最少3%,每区个体选除率为20%,不包括同宫茧与屑茧。蚕期与茧期不合格而淘汰的区数,达60%以上或区内不良茧选除率达60%以上时,该批或该区不得留种。

繁育母种及原原种种茧检验

以饲育蛾区为单位,逐蛾调查其虫蛹统一生命率、全茧重、茧层重、茧层率及死笼茧率等主要项目,结茧颗数与死笼茧率是点数全蛾区的各类茧颗数,并全部剖茧调查死笼茧数,而后计算其虫蛹统一生命率。茧质调查在上茧中每区抽取80颗左右的样茧,剥去茧衣,随机鉴别雌雄茧各25颗,分别调查全茧重、茧层重,计算雌雄平均全茧重、茧层重与茧层率,调查合格的蛾区,才能参加评选留种。原原种的选择是蛾区选重于个体选,区间淘汰数为30%,个体选除率为25%(不包括同宫茧与屑茧),个体选择时除目测手触作初步选择外,再进行个体称量。原原种的蛾区间,其全茧量差距应在0.2克以内,茧层重达到批平均成绩的95%以上,入选个体,全茧重和茧层重的差距分别在0.3克和0.06克范围内。

提选母种的蛾区,种茧的有关生活力与匀整度等成绩,应以高于全批平均数为原则,蛾区间全茧量差距在0.1克范围内,入选个体的全茧重和茧层重,分别在批平均上下差距0.1克和0.04克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