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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环境管理的一个方面。国家为保护渔业水域,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所作的规定。渔业水质标准体现国家对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衡量渔业水域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渔业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渔业环境管理的一个方面。国家为保护渔业水域,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所作的规定。渔业水质标准体现国家对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衡量渔业水域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渔业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渔业水质标准的制订以渔业水质基准为基础,渔业水质基准是根据污染物质同特定渔业生物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的,是保护渔业生物生态平衡的基本水准。同一污染物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或对不同渔业生物有不同的基准值,它不考虑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渔业水质标准则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考虑到社会、经济、技术、自然条件等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制订的强制性的技术法规。由国家管理机关颁布,具有法律效力,为执法的尺度。

制订原则

中国制订渔业水质标准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科学性,如:①渔业水域的水质应不影响鱼、虾、贝、藻类的正常生长、发育和繁殖,对渔业生物不造成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②不危害主要饵料生物。③残毒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④不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不影响水产品的品质。⑤不影响水体的自净过程。⑥对能在鱼虾贝藻体内明显积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如汞、镉、砷、有机氯等)从严要求。其次是可行性,即既要符合中国的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也要考虑国情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选出量大面广毒性高的项目列入本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

内容

中国在1979年3月由国家第一次批准颁布了渔业水质标准,试行后又作了修订并于1989年8月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为国家标准,于1990年3月1日起实施。内容共分四个部分12条。第一部分为渔业水质要求。共列出33项水质标准值(见表);第二部分为水质保护。主要为防止渔业水域受污染危害和保护渔业水质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三部分为标准实施。主要是明确实施本标准的职责部门;第四部分为水质监测。规定了水质的分析方法和执行监测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