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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田

中国封建地主制后期,皇室、贵族、官僚、寺观、地主占有的地产的一种名称。庄田一词,始于北朝。当时,把皇帝在均田制之外赏赐给有功臣僚的土地称为庄田。《北齐标义乡异慈惠石柱颂》中提到的“桩田”,即庄田。这些土地是完全私有的,与桑田和露田都有区别。唐代,王公百官和富豪之家在政府赏赐之外肆行兼并,“比置庄田”。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庄田这一名称使用越来越普遍,在唐宋时代成为私田以至田产的代称。

中国封建地主制后期,皇室、贵族、官僚、寺观、地主占有的地产的一种名称。

庄田一词,始于北朝。当时,把皇帝在均田制之外赏赐给有功臣僚的土地称为庄田。《北齐标义乡异慈惠石柱颂》中提到的“桩田”,即庄田。这些土地是完全私有的,与桑田和露田都有区别。唐代,王公百官和富豪之家在政府赏赐之外肆行兼并,“比置庄田”。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庄田这一名称使用越来越普遍,在唐宋时代成为私田以至田产的代称。宋朝时“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客”。庄田一般出租,佃户称为庄客;也有使用佣工或奴婢耕作的。较大的庄设专人管理,称庄吏或知庄。这种庄田在土地制度与经营方式上,比起一般封建地主田产,并无特殊之处,而与西欧庄园制不同。除私庄外,唐宋时代官田也有设庄管理,称为系官庄田。唐代有内庄宅使、庄宅使、宫苑使等管理官庄与皇庄。宋代官田中有内府庄田等。

明清两代的庄田,内涵有所变化,一般指皇帝把数额不等的官田或强占的民田,连同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农民,按照爵位高低,拨归皇室或赏赐给王公勋戚所形成的地产。明代,拨归皇室的庄田,叫皇庄,授与王公勋戚的叫官庄;清代,拨归皇室内务府的称皇室庄田,授与亲王、郡王等勋贵的称宗室庄田。明代皇庄始建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扩大到3.7万多顷;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或请、或占,陆续增置,到明代后期发展到30多万顷。两项共计,明代有庄田33.7万多顷。清代皇室庄田3.9万多顷,宗室庄田1.3万多顷,两项共计清代有庄田5.2万多顷,远比明代为少。庄田不准买卖,庄田主人享有优免权,其占有土地免纳田赋,佃户免服徭役,但须为庄田主人服劳役。

庄田一般由田主设庄,并指派庄头管理,也有的庄田由地方政府代为收租。耕种庄田的佃户一般是世代相承。庄田租额,据明成化十六年(1480)记载:德王在直隶清河的庄田,夏租每亩收银7.4分,秋租每亩收银5分。他在兖州和临清的庄田,每亩租谷为2斗。清代,据康熙年间记载,庄田定额租平均每亩2.5~4.1斗,货币租有每亩收五六钱者,也有七八钱者。明清时期庄田租额与当时当地民田租额大体一致。

明代除亲王庄田永为世业外,皇戚、勋臣的庄田都有退田的规定。嘉靖二十九年(1550)规定:凡公主国公以下庄田,世远者保留原田3/10,其余退还国家。隆庆二年(1568)又定:勋臣五世限田200顷,戚畹70~700顷有差。万历十六年(1588)再定: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田100顷为世业,其附马传派五世,准留田10顷供主祀,其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清代庄田均为永业田。

耕种庄田的农民,在明代有赐拨佃户,这类佃户报籍在官,世代相承,和庄田主人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庄田上的一般佃户则与民间佃户一样,没有什么差别。在清代,庄田的劳动生产者有壮丁和佃户两种。旗籍农民称壮丁,他们在庄头监督驱使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役,庄田主人可以鞭打以至出卖他们,严禁逃亡,与庄田主有较强人身依附关系。到康熙年间后,由于壮丁反抗和大量逃亡,维持庄田生产劳动力严重缺乏,庄田遂逐渐改为招民佃种。在庄田耕种的汉籍农民叫佃户,与民间佃户没有两样。1911年辛亥革命后,庄田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