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中国古代田赋

鸦片战争前中国历代政府直接或间接以农田为对象征收的税项。中国以农田为直接对象的课税出现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开始形成的春秋战国之际。战国秦汉,田租(赋)按农田收获量分成征收;从魏晋南北朝到唐中叶,改为按户或丁为基本征收单位。这一时期,人丁税和力役在整个赋役制度中占居重要的、乃至主要的地位。唐中叶到明中叶实行“以资产为宗”的,田赋在整个赋役制度中的地位大大提高。

鸦片战争前中国历代政府直接或间接以农田为对象征收的税项。中国以农田为直接对象的课税出现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开始形成的春秋战国之际。战国秦汉,田租(赋)按农田收获量分成征收;从魏晋南北朝到唐中叶,改为按户或丁为基本征收单位。这一时期,人丁税和力役在整个赋役制度中占居重要的、乃至主要的地位。唐中叶到明中叶实行“以资产为宗”的田赋在整个赋役制度中的地位大大提高。但附加税层出不穷,人丁税和力役取消后再度复活。以明代后期的到清代的推丁入地,逐渐取消了长期以来的人丁税和徭役,并最终实现了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赋役制度的这种变化,反映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依附关系的削弱。

战国(公元前475~前221)以前的田赋

税课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出现。虞夏商地方和部落方国对中央王朝的献纳——贡,是税课的原始形式。周代在等级分封制的基础上建立起其贡赋制度。一方面各级贵族在其领地上向农民征发力役或实物,即籍田制或税亩制;另一方面,受封贵族要向封主提供与其等级身份相称的贡赋,包括土产方物的献纳和军役军需品的征发。前者是地租,是对农民剩余劳动的榨取;后者是税课,是剩余劳动在统治集团内的再分配。这种贡赋虽然也包含了土地税的成分,但不同于后世的田赋。以农田为直接对象的税课是从两条途径产生的:一方面,由于农民对籍田制的反抗,春秋中叶以后各国纷纷改劳役地租为实物地租。例如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亩税。随着在贵族相互兼并中强宗夺得政权,转变为国家,农民耕种的土地逐渐私有化,“税”的性质也逐渐由地租转变为税课;另一方面,赋的征发在春秋以后逐渐突破原有的国野界限和军事范围,开始按份地向农民征收。如公元前483年鲁国的“用田赋”。这样,“赋”和“税”都集中到土地上,成为国家对农民征收的土地税了。

战国两汉(公元前475~公元220)的田赋

战国时各国封建地主政权普遍建立,封建赋税获得比较完备的形态。土地税一般以“什一”为率,向占有份地的农民和地主征收;它与向地主缴纳的“见税什五”的私租构成双重形态。缴纳布帛或货币的人口税亦已出现。力役摆脱了对“赋”的从属地位,与地税、口税鼎足而三。这就是孟子所说的粟米之征、布缕之征、力役之征。汉承秦制,赋役包括三大项:一是田租,收谷物,基本上是三十税一,附加稿秆;二是算赋,是成人和小孩的人头税,收钱;三是役,男丁每年要在郡县服更役一月,一生还要服正卒、戍卒之役各一年,也可以纳钱代役,称,实际上也是人头税。若按钱折算,人头税(包括役)所占的比重大大超过土地税。但这种赋役制度以自耕农的普遍存在为条件,故人头税中也包含某种土地税的成分。低租虽然在汉初也起过休养生息、恢复生产的作用,但本质上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鼓励了土地兼并的发展。而重役负担主要落在普通农民身上,反映农民对国家存在较严重的封建依附关系。

魏晋到中唐(220~780)的田赋

本时期基本上实行以户或丁为本位的。田租户调制为东汉末曹操所创始。其中田租沿袭东汉已逐步形成的定额田亩税,亩收粟4升。另按户收绢绵为调,代替算赋口赋,剥削量亦加重。另有役。它反映了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的强化.。西晋也实行田租户调制,但它是与相联系的。政府规定民户占田以男子70亩,女子30亩为限,但不管实标占田多少,均按一定的课田额纳税。“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这是指丁男当户的标准;次丁男和丁女当户的标准降低。同时实行“九品相通”。东晋沿用此制,成帝时始度田收租,因大地主反对,不久后改为按口收米。南朝宋齐时回复到租调合一,以户赀定课;梁陈时则按丁征收调布与租米。丁租之外,又出现亩税米二升的地税。十六国至北魏初,赋制混乱,但大体仍沿袭魏晋的租调制。北魏在实行三长制、均田制基础上,对租调作了一次大整顿,以“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为基准,变按户计赀征课为按户计丁征课。北齐、北周和隋大体都采取这种办法。唐代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其制以丁身为本,课户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是为租;每年随乡上所出纳绢、绫、、绵或布、麻,是为调;每年服役20日,不役者每日输绢3尺,是为庸。租额较前代为轻又可以庸代役,还有加役免赋和遇灾减免的办法。

租调制虽按户或丁征收,但缴纳谷物和丝麻织物,都与农业和土地有关;它是以民户普遍占有一定土地为前提的。这一时期屡遭战乱,土地抛荒和人口流移严重,政府维持财赋收入的关键是掌握人丁。同时,政府也有足够的无主荒地对其编民实行占田均田之类制度,这是本时期以户或丁为本位的赋制得以实行的社会条件。

中唐至清代(780~1840)的田赋

中国封建地主制时代的赋役制度,唐中叶发生了一个重大转折。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公布了两税法,将“以身丁为本”的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归并到“以资产为宗”的地税和户税中,分夏秋两季征收。在此之前,人头税(包括徭役)在封建赋役中占重要地位,田赋也往往以课丁形式出现。唐代两税不但地税按亩计征,按户计征的户税实际上也以土地为根本,土地成为主要征课对象。从此以后,田亩税代替人口税成为国家主要财政收入,甚至逐步成为农业税的唯一形式。在此以前,政府为保证其财赋收入,必须直接控制相当数量的自耕农,防止其成为地主的佃户,国家与地主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括户和荫冒的斗争。在这以后,政府只管向有田有产者征税,一般不必限制租佃关系的发展,国家与地主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查田与瞒田的斗争。

这一变化的完成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唐代两税已合并了丁税和力役,但在晚唐和五代的军阀混战中出现回潮,丁税苛重,徭役繁兴。宋沿唐制,以两税为正税,亦分夏秋两季征课,但税钱和斛斗同出田亩,性质纯为土地税。正税之外,又有各种名目的田亩附加税。南方有身丁钱,另有各种职役与力役。不过身丁钱和各种力役差役在逐步向田亩税过渡或归并。由于地主隐田漏税严重,丈量土地成为政府落实田赋的重要措施,北宋称“方田均税”,南宋称“经界法”,终因地主反对和官吏作弊而未能彻底实行。蒙古人入主中原后,逐步形成了地、丁、户三种课税对象并立的制度,仿佛回到唐代的租庸调。但在江南仍大体实行两税法。明朗建立后,在清丈土地和普查人口的基础上编造了(土地清册)和黄册(户口簿),作为征收赋役的依据。田赋夏秋两次按亩计征,差役(包括“里甲”、“均徭”和“杂泛”)则按户等摊派。同时实行,使唐宋以来以两税为特征的田赋获得比较严整的形态。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原来赋役制度受封严重破坏,改革势在必行。万历九年(1581)在重新清丈全国土地基础上实行一条鞭法。一方面将各项徭役合并,折银代纳;另一方面将正赋以外的各项实物税并入田赋征银,并将役银和赋银合并征收。实际上是将役银部分或全部摊入田赋,然后由政府折办或雇人代役。同时废除粮长制,由地方官直接办理赋税征收。这使唐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归并的过程迈进了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同时实现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但不久又有反复,差役复起,三饷加征,使一条鞭法的实效受到破坏。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政府宣布把全国丁粮总数固定,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七年(1716~1729)“摊丁入地,”从广东开始,逐步推向全国,即把丁银摊入田赋。至此,一条鞭法实行后尚保持的丁银完全取消,赋役合并的改革最终完成。此后,田赋一般被称为地丁钱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