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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田赋

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统一以“田”为单位计征,一夫百亩为田,是授田单位,用田赋是直接向受田农民,包括原来的野人和下降为自耕农的国人征赋,国野界限完全消失;二是征纳物转变为以粮食为主,武器装备由政府统一措置,逐步脱离单纯军事性质,以后田赋又与军役脱钩,实际上与土地税接近。鲁国用田赋并非孤立事件,春秋时代晋国“作州兵”,楚国按土田庀赋,郑国“作丘赋”,均与此性质相似。

公元前483年鲁国实行的赋制改革,以向受田农民直接征赋的制度完全替代建立在国野对立基础上的旧军赋制度。西周的“赋”原是对军役和军需品征发的专称,是宗法分封制下,下级贵族对上级贵族的一种义务。只有食禄的“国人”(包括卿大夫和士)才有权利统帅或充当甲士,并提供相应的甲盾干戈。贵族役邑中的农民也要随军服贱役,充当徒卒、缴纳粮食草料等军需品,但不能当甲士和缴纳甲盾车马。它反映了国野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春秋时代作为国人主体的“士”加速分化,相当一部分下降为自耕农,而野人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地位逐渐提高;在兼并战争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各国统治者为了扩充赋源,不得不改革赋制。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规定野人要按“丘”(民户编制单位)缴纳兵甲;以后进一步要当兵作战,形成“丘赋”制度。这是打破国野界限的第一步。但丘赋制仍为军赋性质,且国人和野人的权利仍有区别。春秋晚年,鲁国“用田赋”,进一步改革赋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统一以“田”为单位计征,一夫百亩为田,是授田单位,用田赋是直接向受田农民,包括原来的野人和下降为自耕农的国人征赋,国野界限完全消失;二是征纳物转变为以粮食为主,武器装备由政府统一措置,逐步脱离单纯军事性质,以后田赋又与军役脱钩,实际上与土地税接近。鲁国用田赋并非孤立事件,春秋时代晋国“作州兵”,楚国按土田庀赋,郑国“作丘赋”,均与此性质相似。这是春秋时代社会性质发生激烈变化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