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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

佃农有权“永久”性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出现于封建社会后期,是封建租佃关系的一种形式。永佃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耕作权)两部分。地主只有土地所有权,而使用权属于。两者各有自己的习惯称谓。前者称为田底(或田骨、粮田、大买、下皮田等),后者相应称为田面(或田皮、质田、小买、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永佃制下

佃农有权“永久”性耕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出现于封建社会后期,是封建租佃关系的一种形式。

永佃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耕作权)两部分。地主只有土地所有权,而使用权属于。两者各有自己的习惯称谓。前者称为田底(或田骨、粮田、大买、下皮田等),后者相应称为田面(或田皮、质田、小买、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粮(也有佃农完粮或地主佃农各半完粮的),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则可依约退回、转租或典卖佃权。田底、田面可分别转移,其前提是,田面转移不影响地主收租,田底转移不影响佃农耕作。如果佃农只能“永远”耕种,不能转租和典卖佃权,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或过渡形态的永佃制。上述两种永佃制在中国都同时存在。

永佃制起源于宋代(也有人说是唐代),明后期和清前期迅速发展,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苏南、皖南、江西、浙江、福建’、台湾和广东部分地区尤为流行,北方多数地区一般只限于。清中叶后,永佃制日渐衰落,但江、浙、皖地区在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曾一度有所恢复和发展。辛亥革命后,永佃制进一步衰落,但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仍未绝迹。

永佃制产生和形成的具体途径很多。在早期,垦荒和改良土壤是佃农获取永佃权的主要手段。到后期,特别是清末民初以降,相当部分永佃制是因出卖土地所有权、保留耕作权而形成的。在某些地区,地主出卖土地耕作权、佃农缴纳佃价或押租,以及佃农之间私相承顶逐渐形成佃权,都是形成永佃制的重要渠道。

永佃制卜的佃农有较大的人身自由,生产生活较有保障,一些农民曾为争取永佃权而斗争。地租通常为额租制,租额比较固定,垦荒永佃的地租较轻,有调动佃农积极性,促进土地开垦和农业发展的一面。但在人多地少的地区,佃农以缴纳佃价或押租而获取永佃权,耗费了生产资金,又有阻碍生产发展的一面。在永佃制的发展过程中,永佃农不断分化,少数经济地位上升,转租田面,收取田面租,多数贫困破产,被迫典卖田面。田面不断落入地主、商人等非直接生产者手中。田面由原来的使用权变成同田底平行的特种地权(收租权),出现“一田二主”或“一田多主”的局面。同时,地主也可通过价买或扣抵欠租的方式,收回田面,使田底、田面重新归于一主。一旦田面权同直接生产者分离,永佃制即宣告瓦解,现耕佃农必须同时负担田底、田面双重地租,生产条件空前恶化。愈到后来,田面愈成为地主富户的兼并对象。这是一些地区永佃制瓦解、佃农地租负担加重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