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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村社

古代印度村落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村社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因而具有二重性。印度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初,村社还是专制国家统治下的基层地方行政单位。国家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和租税剥削是通过村社进行的。在经济上除了土地共同占有,它还是一个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合

古代印度村落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村社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过程中形成的,因而具有二重性。印度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初,村社还是专制国家统治下的基层地方行政单位。国家对劳动人民的统治和租税剥削是通过村社进行的。在经济上除了土地共同占有,它还是一个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合,以及实行固定分工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早在吠陀时代(公元前1200~前900)“种姓制度”形成后,村社成员分属不同种姓,高级种姓居统治地位,出任村长等公职,村社中一些普通成员则逐渐被排斥于公共权力之外,他们虽还保留人身自由但已成为被剥削的吠舍等级,从事农业、牧业及手工业等劳动。村社从而也打上奴隶制、种姓制的烙印。笈多王朝(约320~540)初期印度已出现了封建因素,国王把村社土地赐给权贵及寺院做为食邑,食邑土地名义上仍属国王,但领有者已可世袭,村社成员直接把赋税交给食邑领有者,而不再向国家缴纳。原来在法律上处于自由地位的村社成员逐渐被固定在土地上成为依附农民。7世纪时封建制度形成后,有些村社内部定期分配土地制度,出现土地私人占有和阶级分化现象。土地占有者除剥削本村社的贫穷成员和奴隶,还利用外来人耕种收取地租。但草地、牧场等仍由集体使用。德里苏丹国时期(1206~1526),封闭的村社仍然存在,邻近大城市及沿海地区的村社已适应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国家采取包税制,租税由承包人向公社代收,旱地及水田的税率分别约为产量的1/3及2/3,除实物也有的开始征收货币。延续了几千年的印度村社,从18世纪中叶起在英国殖民者军事入侵后逐渐走向解体。村社中农业和手工业的牢固结合,按种姓划分的世袭分工、维护公共水利工程灌溉系统的需要,以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村社得以长期存在,也是印度社会维持长期保守而稳固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