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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庄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创置,各族设立负责管理、掌握地租收入分配的机构。宋皇祐元年(1049),江苏苏州范仲淹首创义庄。其后,江苏金坛县张氏、新淦郭氏、莆田陈氏都相继设义庄。元代设立义庄者不多。明代义庄增加,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直隶都有设立义庄记载。至清代,设义庄者激剧增多。民国时期,义庄建置仍在扩大。义庄管理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总理庄务和监临庄务。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创置,各族设立负责管理、掌握地租收入分配的机构。

宋皇祐元年(1049),江苏苏州范仲淹首创义庄。其后,江苏金坛县张氏、新淦郭氏、莆田陈氏都相继设义庄。元代设立义庄者不多。明代义庄增加,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直隶都有设立义庄记载。至清代,设义庄者激剧增多。民国时期,义庄建置仍在扩大。

义庄管理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总理庄务和监临庄务。总理庄务多称“庄正”,也有称宗子、总理、董事的。其职能是收存族田田契;批准预算和决算,处理与他姓田产纠纷等重大事件。庄正由族中公举产生,但人选必须是子姓殷实者及诚实有才者,或建庄者之嫡支殷实公正可托之人。任期一般很长,即便3~5年一选,由于可以连任而使任期实际上没有限制。监临庄务的职能是:审核批准庄正副的任职;审核批准义庄出入并保存收支细册,交接细册的正本;参与义庄重大决策并起最后决定和监察的作用。监临庄务一般由建置义庄的地主担任,也有由族长和宗长负责的。另一部分即为办事机构,包括会计、催租两部分。会计常设两人,一人管出纳,一人管收入。催租常设1~4人,负责催收租谷。这些办事人员不限本族或外族,只要“殷实有才”即可。义庄对具体办事人员要求十分严格,每年议定去留一次,并立有惩处规则。对协助宗子办庄务出了差错的,要坐罪。对贪污公堂钱产之人除了加倍赔偿和用家产备抵外,还得重责。义庄对管理人员实行薪俸制。

义庄对所经管的族田,皆以招佃出租方式经营。佃种族田的佃户有本族子姓,也有外族农民。有的义庄则规定族田不租与本族人户耕种。为保证地租收入,族规或义庄条规都有严禁农民“窃水”及“欺赖佃租”之类规定,犯者要送官惩治,否则要罪坐房长。清代,尤其是清代后期,义庄对佃户完租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太原王氏《怀义堂义庄规条》规定:“顽梗之佃强抗拖欠,即行送官严追。”其他义庄也有类似规定。

义庄除使用“赡族”办法笼络族人外,还将族田以较低田租租给族人耕种,以加强对族人的控制。此外,义庄还将租谷收入一部分作为读书应试的费用,或专门拨出一部分族田作为书田或学田,作“赡学”、“卷资”、“斧资”以及作贺仪之用。

义庄通过赡族办法,帮助部分贫苦族人解决吃饭、穿衣、婚丧嫁娶等困难,同时,通过禁赡和革祭办法,对缓和阶级矛盾和防止族人违反封建法纪起到一定作用。

义庄开始之时,只是管理族田、掌管田租收入与分配的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义庄和行政司法逐渐结合在一起,以至形成为封建政府地方基层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族有讼事,不得越义庄而径诉有司”,从而成了约束制裁农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