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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租制

押金或租佃期限未满,地主不能随意换佃,有些地区,缴纳押租的佃农可以将佃种的土地转佃他人。押租制不但保证了地主地租的实现,而且使地主获得了一笔额外收入。它是封建社会后期地主加重地租剥削的一种重要手段。佃农则由于缴纳押租,被迫缩减生产和生活费用,影响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不过,押租制也有限制地主夺佃的作用,使佃权比较稳定。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部分富裕佃农的农业经营。

地主为防止佃农拖欠地租而在出租土地时索取地租抵押金的一种租佃制度。押租有顶首、佃价、稳租等多种地方俗称。

押租产生于明代,万历年间租佃契式中即有“交缴押租钱文”字样,福建兴化府属地方志有“有田根银,抵捕租”记载。当时,由于农业生产力提高、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实物分成租日益向实物定额租和货币租转化。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各地抗租斗争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用向预先收取押租的经济强制手段,取代原来的超经济强制手段,以保证地租收入。也有的地方,押租的出现是由于人口增加、地权集中、地主提高租佃条件。清代前期,押租普遍流行。嘉庆年间,直隶、奉天、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均有实行押租的记录。清末民初,黑龙江、吉林、甘肃等地也相继实行。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些县区,押租佃户在总佃户数中的比重已高达百分之七八十。

押租多少,随正租轻重、土地肥瘠、人口密度等而有很大差别。愈是人口密集、土地肥沃的地区,押租愈加沉重。押租额常超过一年的正租额,少的超过一二倍,高的五六倍或七八倍,个别的甚至超过数十倍。

佃农缴纳押租以后,一般照缴正租;如果欠租,地主就在押金中扣除。押金一般不生利息,佃户退佃时,地主要退还押金。如果押金数量不多,退佃时并不归还。押金超过一定数额,佃农可相应地减纳正租,出现“押重租轻,押轻租重”的现象。地主不退押金或租佃期限未满,地主不能随意换佃,有些地区,缴纳押租的佃农可以将佃种的土地转佃他人。

押租制不但保证了地主地租的实现,而且使地主获得了一笔额外收入。它是封建社会后期地主加重地租剥削的一种重要手段。佃农则由于缴纳押租,被迫缩减生产和生活费用,影响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不过,押租制也有限制地主夺佃的作用,使佃权比较稳定。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部分富裕佃农的农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