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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田

中国古代历代政府或宗族用以赡学的一种官田或公田。以地租收入作为祭祀、塾师薪俸及资助读书人等项开支。也包括书院田。学田始见于南唐,宋代开始推广。宋神宗(1068~1085)时州郡普置学田,学田来源或由皇帝诏赐,或由官府从官田中拨给,或由地方拨款购置,或由、拨给,或由私人捐献。宋大观三年(1109),全国学田为10.599万多顷。元代学田数额不详。

中国古代历代政府或宗族用以赡学的一种官田或公田。以地租收入作为祭祀、塾师薪俸及资助读书人等项开支。也包括书院田。

学田始见于南唐,宋代开始推广。宋神宗(1068~1085)时州郡普置学田,学田来源或由皇帝诏赐,或由官府从官田中拨给,或由地方拨款购置,或由拨给,或由私人捐献。宋大观三年(1109),全国学田为10.599万多顷。元代学田数额不详。明代学田,按某些州县数额估算,总数当在10万亩以上。清代据《皇朝文献通考》记载,雍正二年(1724),关内18省学田总额为约38.87万亩,乾隆十八年(1753),增至115.86万亩,比雍正二年时增长2.98倍。在18个省份中增加最多的是湖南省,其次为直隶省,各省学田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学田地租较早由实物分成租过渡到实物定额租和货币租。宋元时,绝大部分学田已采行实物定额租,实行分成租的仅小部分。至明清时期几乎所有学田都实行定额租。宋时,学田中除稻田外,山地、园地、桑园等已大部分收取货币租,至明清时期,稻田也以收取货币租为主。从《古今图书集成》所辑录224府州县学田事例看,收取货币租的占54%,货币实物兼行的占13.4%,收取实物租的仅占32.6%。关于学田每亩租额问题,就山东黄县而言,明代每亩收租3.4升至2斗之间;清代每亩收6升至2斗5升之间。就湖南湘潭而言,明代每亩收7斗至8斗之间;清代每亩收8斗5升至1石1斗之间。以货币地租而言,如福建、辽宁等八府县,明代弘治至万历间每亩收租银1钱1分至6钱3分之间。四川汉州地区,在嘉庆年间,低者每亩收钱612文,高者达3215文。由此看来,各地学田地租轻重不一,学田租额随着时间进程而增长。但与民田地租比较,学田地租一般要轻1/3。

学田由府州县学官即教授、教谕、教导掌管,书院学田由监院、司事、董事经营,族田中拨出的书田由义庄管理。租种学田的人多与地方官府或士绅有联系者,或为地方胥吏和士绅把持转租。个别地方学田有直接分配给贫士耕种的。尽管如此,学田的佃种者实际上还是农民小生产者,但他们较多地摆脱了私人地主的人身压迫,具有较多的人身自由。按照历代政府规定,学田不能出卖。但历代学田都有失额情况。主要是由于年代久远,管理不善,因而被吞食。按照历朝政府规定,凡地方志书中记载的“原额”学田,享有免除国学赋税的特权。但书院田须向政府缴纳田赋。

学田在中国历史上,为地主阶级培养一批有文化知识的人材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