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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贡赋税

秦统一前地租和赋税的三种不同名目。每一名目自身有一发展变化过程,与秦汉以后同一名目含义有显著差别。三者内容性质各异,但又有密切联系。贡的起源与演变贡是下级对上级献纳的统称。有各种不同性质的贡,按其起源和性质,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农村公社祭神的供奉演变而来的原始地租。《说文》:“贡,献功也。”《国语·鲁语下》:“社而赋事

秦统一前地租和赋税的三种不同名目。每一名目自身有一发展变化过程,与秦汉以后同一名目含义有显著差别。三者内容性质各异,但又有密切联系。

贡的起源与演变

贡是下级对上级献纳的统称。有各种不同性质的贡,按其起源和性质,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农村公社祭神的供奉演变而来的原始地租。《说文》:“贡,献功也。”《国语·鲁语下》:“社而赋事,蒸而献功。”“蒸”原是农村公社冬天祭祀神祇的活动,这时要向神祇供奉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即“献功”,这就是“贡”的原始内容。进人阶级社会后,农村公社继续存在,而贡却成为公社对贵族的献纳。社员份地则保证了可供贵族剥削的劳动力的再生产,这就是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这种贡后来演变为“助”,进而演变为“彻”,均为地租的不同形态。在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后,社会上出现的实物定额租赋,仍用贡这一名称(见)。另一类是征服关系发展而来的献纳。原始社会晚期,被征服的部落方国往往要向征服者献纳土特产品,后来就发展为诸侯方国和地方向中央王朝进贡的制度。这种贡纳关系最初多用“共”字表示。《尚书》佚篇《九共》述舜制土分族治理四方九共”就是各方供给于上的献纳。《尚书·禹贡》载“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虽有后世增饰成分,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存在的各地对夏王朝的纳贡关系。商代卜辞中有许多部落方国、侯伯族邑向王室献纳的记载。献纳物品有牲畜、野兽、骨牙、玉石、谷物、卜甲卜骨、奴隶和其他财物,尤以牲畜和卜甲为大宗。西周贡纳关系继续发展,并形成一定制度。贡献的轻重,一是按地区远近,分为五服(甸、侯、卫、要、荒),离王室越远的贡献次数越少;一是按等级高低,等级越高,贡献越重,即所谓“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贡,一种是下级贵族向上级贵族的献纳,与“赋”相类,合称“贡赋”。春秋时大国争霸,霸主假用天子名义向各国勒索贡赋,中饱私囊,成为小国的沉重负担。至于远方藩国的献纳,在政治上是臣服或联谊的表示,在经济上带有物资交流的性质。秦汉以后,贡成为地方向中央献纳的土特产,即所谓“土贡”。

赋的起源与演变

赋原来是专指军役和军需品的征发,即所谓“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数”、“赋以足兵”。《史记·夏本纪》说:“虞夏以来,贡赋备矣。”但西周以前记载阙如,《禹贡》所载赋制实际上是贡。西周赋制是建立在国野对立基础上的。当时“国”中居住的主要是卿大夫士等大小贵族,他们拥有禄田,有农奴为其服役,只有他们才有统帅军队或充当甲士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甲盾车马。这就是“有禄于国,有赋于军”。各级贵族负担军赋的数量是与其等级相对应的。因而,军赋具有基于贵族等级身份的财产税的性质。当时“野”中居住的是农奴身份的庶民,他们没有当甲士的权利,但要随军服贱役和交纳军需品。力役按每户多寡计征,即所谓“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军需品包括军粮和草料,但不包括甲盾车马,它是以井田制为基层组织“井”为单位计征的。

春秋中期以后,随着阶级关系的变动,赋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元前654年晋国“作州兵”,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州”原是被征服族居住的地方,“丘”是“野”中井田农民户编制的一个单位。上述改革意味着“野人”也要交纳部分兵甲。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则标志着“野人”已取得当甲士的资格。《司马法》和《周礼》等文献部分地反映了丘赋制实行后的情况。公元前483年,鲁国“用田赋”。在授田制实行的条件下,“赋”以“田”为计征单位,实际上是直接向受田农民征赋。赋的负担完全落到农民,包括原来的“野人”和下降为自耕农的“国人”身上,国野界限完全被打破了。与此同时,征收物的内容也逐步突破军事范围。春秋战国之际,田赋已主要征收粮食;武器装备则由政府统一措置,并逐步建立了常备军。这样,原来向贵族征收的军赋就转变为国家对农民征收的土地税。由于授田制下田赋实际以“夫”(户)计征,在以后的发展中,尤其是授田制破坏以后,赋就转变为户口税了。

税的起源与演变

“税”在战国以前是实物地租,战国时税才转变为实物土地税。“税”的出现较晚,它是由“助”或“藉”演变而来的。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唯助为有公田”。孔子说西周实行“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的制度。藉田就是公田,即贵族自营地,由分配有份地的农民耕作,农民所负担的力役是依据其住地距藉田远近加以平衡的。在这里,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分开,它是一种劳役地租制。

西周末至春秋,由于农民怠工逃亡,藉田荒废,劳役地租难以维持。周宣王时“不藉千亩”,取消天子“亲耕”的藉田礼,藉田制走向衰落。春秋初年,管仲相齐,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农民土地的等级征收相应的实物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根据《春秋》三传的解释,是取消公田力役制,实行“履亩而税”。这里的“亩”是与“藉”相对而言的,指农民份地,“税亩”就是向农民份地征收实物。“税”由“藉”演变而来,是直接生产者向各级土地所有者交纳的,其性质为实物地租而非课税。公元前409年,秦国“初租禾”,这里的“租”与“税”同义,均指实物地租。

“税”和“藉”一样,建立在农村公社的变种——基础上,是公社农民除徭役杂敛外交的地租,租率较低。又由于当时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是结合的,故“税”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地租和课税合一的性质。战国时代,在兼并战争中获胜的领主贵族转化为新兴地主政权的代表,而农民份地日益私有化,“税”也就从实物地租转化为国家对编户齐民征收的土地税了。战国初年魏国自耕农缴纳的什一税,赵国政府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租税,都属于这种性质。汉代以后的田赋,是它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