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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

中国古代历代政府组织军民垦耕国有土地(包括荒地)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别。唐宋时,民屯称营田。军屯谓之屯田。起源和发展屯田兴起于汉魏,开始是边防屯田。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率兵击败匈奴后,在黄河以南鄂尔多斯地区驻兵五六万,进行垦种。以后,又在甘肃西北部置屯田卒60万人。东汉建武五年(29),马援屯田三辅地区

中国古代历代政府组织军民垦耕国有土地(包括荒地)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别。唐宋时,民屯称营田。军屯谓之屯田。

起源和发展

屯田兴起于汉魏,开始是边防屯田。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率兵击败匈奴后,在黄河以南鄂尔多斯地区驻兵五六万,进行垦种。以后,又在甘肃西北部置屯田卒60万人。东汉建武五年(29),马援屯田三辅地区,是为内地屯田之始。建安元年(196),曹操募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后推广于曹魏全境。三国时期,军屯亦很发达。隋唐时期,屯田有很大发展。东起辽东、西至陇右、西南及松州的几千里边界地区,及长安附近、淮南、浙江等地所在皆有,规模超过前代。《新唐书》记载: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992。据估计唐代屯田有5万顷左右。宋代的屯田,与唐代比较,处于衰落时期。虽然宋代不乏营田、屯田事例,但总的来说,屯田数量不大,至天禧末(1021),诸州屯甶共4200余顷。元代,屯田复盛。各省普设屯田,计有屯田面积不下20余万顷。明代达到极盛,“东自辽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除军屯和民屯外,还有商屯,即“开中”。商屯只是民屯的特殊形式,政府鼓励商人在边疆募民垦种,以所收粮食实边,以换取盐引。据嘉靖四十一年(1562)记载:屯田数额达64万余顷。到清代,屯田又走向衰落。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屯军。只有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有若干屯田。

经营管理

汉代的屯田,由戊己校尉负责;曹魏由典农中郎将负责;唐代由行政机关之司农寺负责;五代由屯使负责;元代,汉军屯田由万户所负责,民屯由万户府负责;明代,洪武年间由都司总经理其事,永乐二年又以五军都督府总理天下屯政;清代则由卫所管辖。屯田劳动开始是军役的转化形式,是一种强制性劳役。服兵役的士兵或服役的民夫,由政府提供耕牛、农具、种子,进行集体耕作,收获物全部归官府。在这种形式下,屯田劳动者并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以后在地主经济的影响下,普遍采用了租佃制方式经营,但强制劳役仍不同程度保存着。实行分成租制的,一般以民屯为主。曹魏屯田情况是:官出耕牛的,收获谷物六份归官,四份归民;农民自己出耕牛的,则二五分成。西晋时,屯田地租增加到七三分成或八二分成。后世,屯田多为二五分成或四六分成。收取实物定额租的多为军屯。西汉在西北的军屯,额定每亩缴租4斛,每人耕20亩,合8石。明代屯军每人种田50亩,征正粮12石,余粮12石,后余粮减为6石。清代嘉庆年间,伊犁屯军每人每年交粮13石。

在屯田制度下,由于屯田士兵和屯田农民要受到屯田机构严格管理和监督,因此屯田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和所受超经济强制要比民田租佃强得多。沉重的压迫和剥削,致使屯民大量逃亡。

按规定,屯田不能出卖。但在政府财政困难时,也有出卖屯田现象。如北宋和南宋都存在这种情况。同时,由于屯田客和屯军的不断逃亡和反抗,屯田也不断向民田转化,屯田士兵和农民则不断向国家编户转化。

历史作用

历代屯田的作用是很显著的。首先,是扩大耕地面积;其次,是加速对荒地和边疆地区的开发,促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三,保证军队的给养,减轻人民对军费的负担;第四,使一部分少地或无地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总之,屯田制的发展对军力的加强,国防的巩固,人民生活的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定都发挥过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