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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户调制

魏晋以田租、户调为主要内容的赋税征收制度。东汉末战乱不休,为增强兵力,曹操在其控制的区域内实行,并整顿赋税。建安九年(204)颁布田租户调令,征收每亩4升,户调每户绢2匹,绵2斤,其他不得擅自征发。田租按亩定额计征,不同于汉代三十税一的分成制。户调将汉代的合而为一,改按人丁征钱为按户征收实物。实物征收与当时商品经济衰退,自然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便于农民缴纳。

魏晋以田租、户调为主要内容的赋税征收制度。东汉末战乱不休,为增强兵力,曹操在其控制的区域内实行,并整顿赋税。建安九年(204)颁布田租户调令,征收每亩4升,户调每户绢2匹,绵2斤,其他不得擅自征发。田租按亩定额计征,不同于汉代三十税一的分成制。户调将汉代的合而为一,改按人丁征钱为按户征收实物。实物征收与当时商品经济衰退,自然经济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便于农民缴纳。田租户调制的征收量比之汉代并未减轻,但按田征租,按户征调,禁止额外征发的方 法对于改变藏强赋弱的负担不均状况有一定作用,有利于恢复生产。

西晋承袭曹魏的租调制,实行与户调制。田租按男丁每户课田50亩、每亩8升的标准按户计征。户调征收为,户主为丁男的每年输绢3匹,绵3斤;户口为丁女或次丁男的半输。边郡户按照距离远近分别输2/3或1/3。少数民族输布,每户1匹,远者1丈。这是按户计算的平均数,实际征收时实行九品混通,计赀定课,裒多益寡。西晋将田租与户调统一按户计征,方法较为简便。课田制与户调制的施行反映了政府对鼓励耕垦、发展生产的重视。

东晋初仍袭旧制。后因占田不均,田租征收不易,咸和五年(330)改为按实际占田数度田收租,每亩征收米3升,后减为2升。由于遭到豪强地主的反对,太元二年(377)改度田收租为按口征税,每口3斛,不久增至每口5石。税法的屡变表明东晋后期税制的混乱与剥削量的加重。北魏初年及南朝宋齐时都承袭西晋按户征收租调的制度。南朝梁陈时仍以租、调为征收项目,但改按户为按丁计征。北魏实行后对原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