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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主要是秦汉时期,国家对和地主征收的耕地税,即后世的田赋。田租源于税亩。税亩制始于春秋,原为,战国时转化为土地税。税或称租,或租税连称。战国时仍行授田制,虽各农户占有土地已多寡不一,但田税一般按授田额征纳。战国末年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授田制难以维持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主要是秦汉时期,国家对和地主征收的耕地税,即后世的田赋。田租源于税亩。税亩制始于春秋,原为,战国时转化为土地税。税或称租,或租税连称。战国时仍行授田制,虽各农户占有土地已多寡不一,但田税一般按授田额征纳。战国末年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授田制难以维持,秦汉时期始按实际田亩征收田租。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令黔首自实田”,即由自耕农与地主自报私有耕地数,政府承认其私有权,并以此作为征收田租的根据。汉代沿用此法,由人民自行陈报,乡啬夫核实平衡。鉴于地主豪强隐匿土地人口,东汉初曾进行“度田”。田租的征收物主要是谷物,故又称谷租。除谷物外,又征收刍藁(牧草和秸秆),称为藁税,是田租的附加税。东汉桓帝和灵帝时两次亩敛税钱十钱,这是临时的附加税。田租按收获量的一定比例征收,属收益税性质。但实行中一般按若干年平均产量计征,并按土地肥瘦分为上中下三等。战国时土地税以征收产量的1/10为定制,称“什一之税”。秦初沿袭这一税率,但不久内外兴作,赋役苛繁,人民实际负担达到其收入的2/3以上,终于引起人民反抗而覆灭。鉴于亡秦的教训,西汉初高帝时即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伍而税一。文帝时曾减收田租之半,景帝时三十税一,遂成两汉田租定制。由于每亩田租额逐渐固定化,随着亩产量的提高和汉武帝统一实行240方米为一亩的大亩制,从两汉中期起,田租占产量的比率实际远不到1/30。这种轻租政策,在西汉初年和东汉初年自耕农大量存在条件下,对改善小农经济地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它实际上更有利于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从而促进了土地兼并的发展。

曹魏时继续实行田租制,并把租额固定为每亩4升。西晋以后,由于相继推行,田租与课田或课丁相联系,已不完全是按耕地实际占有数计征。中唐实施后,恢复按实际占有田亩数征税的制度,但这时的土地税一般称田税或田赋,地主的私租则称地租,两者名称才从常常混淆到有了比较明确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