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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租

中国封建时代实物地租基本上是单一的谷物租,有时也收纳其他实物。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地主是以实物形态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实物地租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由于金属工具和牛耕的逐步推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随着地主经济制的产生和发展,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实物地租形态在诸种地租形态中,始终居于主要地位。实物地租包括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

又称产品地租。中国封建时代实物地租基本上是单一的谷物租,有时也收纳其他实物。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地主是以实物形态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实物地租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由于金属工具和牛耕的逐步推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随着地主经济制的产生和发展,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实物地租形态在诸种地租形态中,始终居于主要地位。

实物地租包括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

分成租

实物地租的初级形式,又称分租、分收、监分。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很高,农田产量还不稳定时,所形成的一种地租分配方法。在实物分成租制下,每年按农田收获物的一定比例交纳地租。地租量因农业收成和土地产量而各年不同,但地租率不变。战国时期有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即租种土地的农民,要把农田收获物的一半交给地主。从战国到明代,分成租始终在封建地租中占主要地位。

分成租以主佃对半分成最普遍,但也有主六佃四、主七佃三或者佃六主四、佃七主三分成的,个别的甚至有主九佃一分成。但春花不计租。地租所占成数,同谁提供生产资料,以及土地肥瘠、地权集中程度、人口密度都有关系。一般说,佃农自备耕畜、农具、种子、肥料的,多为主佃对半分,或称为二五分成;地主提供肥料、种子,佃户自备耕畜、农具的,地主则向佃农收取农田产量六七成,地主提供耕畜、农具、肥料、种子,佃户只出劳力者,为主八佃二分成。但并不绝对如此。到了近代,据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些调查,华北、西北、东北以及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因人口稀少或土地贫瘠,地租往往只占农田产量的四成或三成;东南、西南一些人口密集或土地肥沃的地区,地租往往高达农田产量的七八成。

在分成租制下,地主不再直接占有农民的活劳动,而是分取一定比例的农产品,扩大了农民对自己劳动的支配范围,在地主经济制早、中期阶段,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因地租数量同农田经营好坏直接相关,地主为了增加地租收入,往往干预佃农的生产活动,包括作物品种和劳动时间的安排。此外,地主家有婚丧喜庆之事,佃农需要到地主家服役。在这种情况下,佃农难以充分发挥独立经营的优越性,不利于生产积极性的发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经营的改善,生产者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增强,作物产量的提高,为分成租向定额租转化创造了物质条件,唐宋时实物定额租已部分取代分成租。到清代前期,分成租在地租中的主导地位为实物定额租所取代。但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分成租在一些地区仍占相当比重。

定额租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实物地租的一种高级形式,又称定租、包租。在实物定额租制下,佃农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向地主交纳固定数量的产品地租。年租量不受年成丰歉和土地实际产量影响,但地租率经常变动。定额租起源很早,孟子引龙子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根据数年中农田生产量的平均数确定租额。这种“贡”应属定额地租范畴,而且地租额不因年成丰歉而增减。如汉代,军屯土地就有收取定额租的。唐代官田租佃中,定额租已大量存在。宋元时代,定额租在学田、祭田租佃中相当普遍。在民田中亦已出现,元代个别地区刊行的农村尺牍一类书刊中,已经集有定额租的佃约格式,供人利用。反映该地区的定额租已较流行。到明代,民田租佃进一步由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转化。万历年间,农村尺牍中的定额租佃契约格式数量明显增加。到清代乾嘉年间,定额租已在全国范围广为流行,并占了主要地位。到中华民国时期,据1934年22省879县调查,定额租占各类地租总和的71.9%。

定额的租额,是从对分制延续下来的,但一般按收成最好年头的产量为准,而一般年成无法获得最好收成。因此,定额租租额一般高于分成租中的二五均分制的租额。实物定额租租额一般要占常年农田收获量的60~70%。定额的形式有硬租和软租两种。不论年成丰歉,租额固定不变,称为硬租,或铁板租;在水、旱、风、虫灾年,农田产量下降,租额可由双方协商酌减的,称为软租。硬租和软租这两种形式一直并存发展。

在定额租制下,由于地租数量与农田收获量一般不再直接发生联系,地主对佃农的生产活动的干预减少,封建依附关系较为松弛,佃农可能全面合理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劳力,安排农副业生产。与分成租相比,佃农独立经营的积极性比较能够得到发挥,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他们更关心改进生产技术,改良作物品种,使用更多肥料,兴修水利等。但租额较高,并且是固定的,一遇歉收年景,佃农往往要以农田外的收入,甚至出卖耕牛、农具,以至儿女来完纳地租,这种沉重的剥削,不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实物地租代替是一种社会进步。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地主对经济生活需要越来越高,佃农的境遇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增租夺佃又成为佃农沉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