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旗地

包括贵族和旗兵旗地。清朝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予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予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旗地的建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清统治者入关之前,将其所占领的辽沈大片土地授予满族兵民,每丁给地6晌(每晌合6亩),是为盛京旗地。

包括贵族和旗兵旗地。清朝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贵;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予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予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的建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清统治者入关之前,将其所占领的辽沈大片土地授予满族兵民,每丁给地6晌(每晌合6亩),是为盛京旗地。清王朝建立全国性政权初期(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八年),在京畿的直隶省进行3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强夺民田1666万多亩,设立了京畿旗地。随着清王朝全国政权建立,八旗兵驻防各地,分驻在各地的八旗兵纷纷圈占土地,设立驻防旗地,但占有土地为数较少。

清朝规制:皇室庄田和宗室庄田定额为5万顷,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拨归或赏赐勋贵的土地为庄田主世业。八旗官兵旗地总额14万多顷,主要集中在八旗官员手里,广大兵丁只能领到小量份地。顺治十一年(1654),改为军饷制,规定4丁以上之家将土地尽数退出。领种旗地者须服兵役,但可以优免赋税。旗地不准买卖,买者和卖者都要受法律处置。

清初,旗地生产由壮丁担负。壮丁是旗籍农民,他们在庄头监督驱使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他们与庄田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庄田主可以打骂以致出卖他们,逃跑者追捕回来后要受到严厉惩处。由于这种农奴式生产方式受到农民强烈的反抗,至康熙年间,终因劳动力来源困难,旗地遂改为出租招佃方式经营。这些旗佃与民田佃户已没有什么区别。

旗租以征收银租为主。每块地租额多少因各项旗租地来源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以回赎旗地租额最重,“以赎价之多寡,拟租数之轻重,如赎银一两,即定租一钱,大约以十分之一取租”。其次,因“违例典卖”、“抵帑”及“缘事”入官而形成的公产地和另案地,清政府基本上按照原来的私租租额议征,或者在议征时按照原租额每银一两减纳银一钱三分。因此,较回赎旗地租额略轻些。据乾隆二十九年(1764)记载,公产地每亩平均租额为九分九厘左右;据乾隆三十一年记载,另案地每亩平均租额为七分八厘左右。旗地中租额最低的为存退地、庄头地和屯庄地。据乾隆三十年记载,存退地每亩平均租额只有四分六厘左右。

由于旗人中间贫富分化加剧,旗地典卖数量日益增加,清王朝为了维持旗地数额和旗人生计,再三下令,严禁典卖。同时,政府一再动用国库银两,把典卖的旗地赎回给旗人。由于旗人贫困化加剧,清政府这一措施并不能制止旗地买卖和出典,到乾隆后期,政府不得不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于是,旗地向民田转化。1911年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田界限消失,旗地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