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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雇佣劳动

或居民,或将多余部分的土地出租,或雇请他人耕种,以补充家庭劳力的不足。也有的自己根本不参加劳动,全靠佃农或雇工耕种。而那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户,或租进土地,或出卖劳动,或二者兼行,从而出现了早期的农业雇佣劳动。二是由邻里之间互助性换工劳动演变而来。由于农业有很强的季节性,农忙期间的劳动力需求量大,时间紧迫,而一家一户的劳力单薄,往往难以应付。

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农业劳动者受雇于地主或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自身劳力换取实物或货币工资的经济关系,是无地或少地农民除租佃以外,同土地相结合的另一种方式。它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大致分为封建的、自由的和资本主义的三类。

起源和发展

农业雇佣劳动是土地私有化的产物。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有二:一是破坏、土地自由买卖或封赏导致农户贫富分化和地权分配不均,占有土地超出家庭劳动力生产能力的农户或居民,或将多余部分的土地出租,或雇请他人耕种,以补充家庭劳力的不足。也有的自己根本不参加劳动,全靠佃农或雇工耕种。而那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户,或租进土地,或出卖劳动,或二者兼行,从而出现了早期的农业雇佣劳动。二是由邻里之间互助性换工劳动演变而来。由于农业有很强的季节性,农忙期间的劳动力需求量大,时间紧迫,而一家一户的劳力单薄,往往难以应付。也有部分农业生产环节或劳动需要协作;况且,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一定同其成员的生产能力相吻合。这就出现了农户之间的换工互助,即所谓“合耦以相助”。由于各户的土地和劳力数量多寡不一,不可能全都以对偶和对等的方式进行换工互助。为了互不吃亏,对互相抵销以外的换工劳动,只能通过支付实物或货币报酬来解决。随着农村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支付报酬的办法日益流行,换工范围也逐渐由对偶关系发展为多角交错关系。换工劳动在形式上逐渐演变为雇佣劳动。

中国农业雇佣劳动发生的时间很早。春秋晚期已依稀出现。公元前546年,齐国发生崔氏之乱时,到鲁国避难的大夫申鲜虞,即“仆赁于野”,充当农业雇工以为生。战国时,农业雇佣劳动增加,文献中出现了“庸客”、“庸夫”、“庸民”和“取庸”、“买庸”、“卖庸”、“聚庸”、“庸耕”等有关雇佣劳动者的名称或雇佣活动的词汇。其中相当部分是涉及农业雇佣劳动的。为了保证农业劳力的供给,当时政府还限制农业以外雇佣劳动的使用。《商君书·垦令篇》说:“无得取庸,则大夫家不建缮,爱子不惰时,惰民不窳,而庸无所于食,是必农。”这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农业雇佣劳动的发展。《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则有关于以优厚待遇换取庸客力耕的思想论述。秦汉时期,农业雇佣劳动又有新的发展。秦末农民起义领袖陈涉即系农业雇工出身。《汉书·酷吏传》载,宁成“买陂田千余顷”,雇赁贫民“数千家”。反映当时一户使用的雇佣劳动已有相当数量。《说苑》还有“佣肆”记载,说明最迟至汉代已出现雇工市场。北魏至唐初,由于政府实行,缓解了地权分配不均的状况,部分缺地农民重新获得了土地,农业雇佣劳动一度衰落。唐中叶后,政府在许多地方设立营田,雇工耕种。同时,由于均田制破坏,私人土地所有制又得以发展,农业雇佣劳动重新恢复、扩大。当时四川有的茶园,雇用的男女采茶工,多达百余人。宋时,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地权不断集中,全国无地客户的比重有时高达40%以上。他们或租地耕种,或为人佣作。农业雇佣劳动来源充裕,一些地主大户往往招募客户经营农业。所谓“大姓以佣客徕招”、“公教佣保力耕”等文献记载,反映了当时地主雇工耕种和农业雇佣劳动的普遍性。

明清时期,农民个体经济和商业性农业都有较大幅度的发展,农业集约化程度提高,农业雇佣劳动明显扩大。江苏农户普遍感到劳力缺乏,“雇倩单丁,以襄其事”。山东贫民,“穷无事事,皆雇工与人代为耕作,名曰雇工子”。明代出版的一些日用尺牍一类书籍中大都辑有雇工契约格式,清代刑部档案中存有大量涉及雇工、雇主命案的文卷,地方志中也有不少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说明农业雇佣劳动已遍及各地。这时一些地方被称为“人市”、“短工市”、“工夫市”的农业雇工市场也开始多起来。

鸦片战争后,农村经济发生了比已往更大的变化:一方面,对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西方工业品的倾销,国内农产品的出口,冲击了原有的自然经济,刺激了一些地区经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农产品的商品化,一些地主、商人和富裕农户纷纷雇工从事商业性农业经营,雇工的农户数和每一农户的雇工数都呈增加趋势。进入20世纪,尤为显著。据调查估计,20年代末30年代初,全国1/3以上的农户多少不等地使用雇佣劳动,15~20%的农户雇用长工。按雇工农户平均,每户使用的雇佣劳动约为100个劳动日;另一方面,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农民的两极分化,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加深,各种封建剥削的空前加重,更造成大批农民的破产或半破产,一些地区的雇工队伍和雇佣劳动后备军都明显扩大。20世纪30年代初,雇农已占农村人口的10%,农村户数的11%,另有20~50%左右的农户充当农忙季节工。雇工流动更加频繁,范围扩大,雇工市场数和上市人数都有增加。在这种条件下,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地主和富农经济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雇工身份及其变化

农业雇工的身份,有的自由,有的不自由。二者的比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地区,差异很大。中国历史上,自由的农业雇佣劳动者出现很早,但由于农村长期处于封建宗法统治和严格的户籍管理之下,雇工常年在雇主家食宿,户籍往往隶属于雇主户下,雇主成为“家长”,雇工表现为雇主的“供养人口”,主雇关系往往表现为尊卑、长幼乃至主奴关系。同时,雇工的身份和地位,同佣期长短、雇工从事的劳动类别以及雇主的身份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佣期越长,越是从事家内服役性劳动,雇主的身份和地位越高,雇工人身越不自由,社会地位越低下。

从古代到近代,农业雇工的人身解放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先秦和西汉时期,农业雇工绝大多数属于自由民,虽然地位低下,但主雇关系平等,雇工佣退自由。西汉时,一些农民每遇灾荒战祸,往往外逃佣工,过后返回,谓之“流佣”。雇工和上层社会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司马相如、兒宽、匡衡等少时贫穷,为人作佣,后来或居高官,或成名学者。东汉后,雇工身份发生变化,佣客须入雇主家籍,对户主产生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唐宋时期,雇工大多须订契约。立约时双方自愿,但在雇佣期间,雇工和雇主在法律上不平等。如雇工逃跑,雇主有权派人将其抓回。如触犯刑律,加等治罪。雇主社会地位越高,对雇工判刑越重。宋代法律规定,雇工奸主,品官之家,绞;民庶之家加凡人三等,配500里。如雇主触犯刑律,则减等治罪。受雇五年以上的雇工无过失而被主杀,主罪减常人一等,如系误杀则无罪。明代被称为“雇工人”的雇佣劳动者中,不少是农业雇工。他们对雇主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雇主即为“家长”,对雇工人有施加体罚、直至将其责打“邂逅致死”而不受法律制裁的权力。雇工人处于介于凡人和奴婢之间的低下地位,同雇主及其有服亲属在法律上不平等,同罪不同罚。万历十六年(1588)规定,雇工人的范围限于“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工,“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不在其列。使这部分雇佣劳动者在法律上获得了人身解放。清承明制,但对雇工人范围、条件的判定,做过多次修订。乾隆三十二年(1767)规定,“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享受凡人待遇,使这些农业雇工获得了人身解放。乾隆五十二年(1787)又对雇工人的条件作了重大修改,规定以主雇间有无“主仆名分”作为判定是否雇工人的标志。凡“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不管是否“亲族”,均以凡人论。由于当时雇工耕作的富裕农户增多,这一规定对农业雇工的人身解放有重大意义。

近代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大起义的冲击,农业雇佣关系中的封建宗法因素大大削弱,在实际生活中,主雇间的“主仆名分”已不多见。1911年辛亥革命后,随着清王朝的覆亡,有关雇工人的法律、条例被废除,农业雇工最终摆脱了封建等级制的束缚,在法律上取得了与雇主平等的身份。此后,随着城乡资本主义的某些发展,农业雇工在人身上完全自由,劳动力的买卖成为一种真正的商品交换。但是,发展极不平衡,封建性的债奴和债务雇工、典当雇工仍在某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的甚至还有“主仆名分”。

雇工形式和报酬

按照雇佣期限和计酬方法,农业雇佣劳动大致分为长工(年工)、短工(月工、日工)和包工三种形式。长工通常是以年为单位(或从年初至年底,或从当年某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雇用,也有一雇几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短工大多在农忙季节雇用,故又称“忙月”、“忙工”。包工多行于开荒、砍伐、翻地、播种、锄地、除草、灌溉、采摘、收割、放牧等农活。三种形式中,短工出现最早。初期雇工,一般尚未脱离土地和个体农业经营。《管子·治国》说:“耕薅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而取佣矣。”这些因农业收入不足而借债佣工的贫苦农民,以及汉代外出逃荒的“流佣”,大多是短工。随着土地的兼并和地主经济的发展,长工数量增加。包工迟至三国或南北朝时期已经产生。记载,农户在地头雇用童男童女采摘红花,并以所摘之花作为报酬支付。这些童工就是最早的包工。

雇工形式同雇主身份和经营性质有密切关系。通常,封建庄园和官宦地主多雇用长工,很少或完全不雇用短工,而从事商业性农业经营的中小地主,长、短工并重,富裕农民则主要雇用短工,很少或完全不雇长工。随着商业性农业的发展,雇工从事商业性农业经营的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户增多,农业雇工中的短工数量和比重扩大。近代时期,短工在人数上已普遍超过长工,成为农业雇佣劳动者的主力。据调查估计,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全国平均按人数计算,短工已达75~85%,长工只有15~25%;按劳动日计算,短工约占35%,长工占65%。部分地区的短工劳动日也超过长工。包工也有明显扩大。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从作物播种到收割上场的农业大包工。同时,长工佣期缩短,不少由原来的一年缩短到八至十个月,甚或短至六个月或不足半年。长工有向农忙季节工演变的趋势。短工数量的增加,长工佣期的缩短,从一个侧面反映近代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

雇工报酬的计算和支付,长工、短工(月工、日工)分别按年、月、日计劳付酬,属于计时工资;包工按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属于计件工资。工资形式分为实物和现金两种。长工、短工通常由雇主供给伙食。有的长工还由雇主发给汗衫、鞋帽、手巾、旱烟等。这些都可算作实物工资。伙食以外的报酬,在一些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一般支以现金;在经济落后和偏僻地区,则大多付给粮食或其他实物。从总量看,农业雇佣劳动者的报酬,以实物工资为主。这种情况从战国时开始,一直沿袭下来。到明清时期,特别是进入近代,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雇工的工资形式开始发生变化,一些地区的长工停发鞋帽、手巾等实物,将其并入工资;短工则部分或全部自理伙食。工资总额中现金所占比重有所增大。清代前期,长工工资中现金和实物的比例,大致为1∶2;短工为1∶1。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长工工资的现金部分已大体接近实物,高的可达3∶2;短工工资中现金部分已普遍超过实物,最高达4∶1。但在不同地区、季节、年龄和性别之间,结构差别很大。一些低工资地区的雇工、农闲期间的短工,以及女工、童工,伙食以外的报酬很少,甚至完全没有。还有的地区,由雇主提供一定数量的免租土地,或代其婚娶,或负责养老送终等充当雇工工资。总的来看,中国古代和近代的农业雇佣劳动者,工资形式多样,但报酬极低,大多难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性质和作用

农业雇佣劳动的社会性质,主要取决于雇工的人身状况和雇主的生产目的。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农户雇用自由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其目的有的是满足家庭消费,也有的是为了市场交换,少数还具有相当规模。这是自由雇佣劳动。但是,这类雇佣劳动在当时不占重要地位。更多的雇工是受雇于封建贵族和官宦地主。他们没有人身自由,除了农业生产外,还要从事各种家内服役性劳动,甚至以后者为主。不管雇主进行的是自给性生产,还是商品性生产,它在性质上都属于封建的雇佣劳动。清代中叶以后,越来越多的农业雇佣劳动者,特别是农忙短工,开始在法律上获得人身解放,自由雇佣劳动的比重扩大。某些地区还出现了用来谋取利润的自由雇佣劳动,即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近代,自由雇佣劳动已普遍占居主导地位,资本主义雇佣劳动也有程度不同的发展,但各种封建性的雇佣劳动仍长期存留。

雇佣劳动是中国古代和近代农业生产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中国地主制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有一定意义。地主制下的土地买卖和农民分化,不断破坏单个农户占有和经营的土地面积同家庭劳力之间的平衡,雇佣劳动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和维持着这种平衡,成为部分农户维持正常生产的条件之一。在封建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地主土地的经营方式,以招佃收租为主,但相当一部分地主同时使用自由或不自由的劳动者,经营部分土地,或进行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在封建社会前、中期,各地都有数量不等的地主庄园。这些庄园或由僮仆,或由雇工耕种。到封建社会晚期和近代时期,地主庄园减少,雇工从事商业性生产的庶民地主和富裕农民增多。雇佣劳动进一步扩大,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据统计,20世纪二三十年代,雇佣劳动约占全国农业劳动的15~20%,农业雇佣劳动者耕种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0~25%。近代,农业雇佣劳动和农产、品的商品化同步发展,市场上的农产商品大部分是由雇佣劳动者生产的。

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的一个历史前提。明清时期,农业自由雇佣劳动的发展,孕育了农业资本主义因素的萌发和成长。近代,农业资本主义又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作为农业雇佣劳动者主力的雇农和贫农,是农村的无产者和半无产者,是城市产业工人最坚强的同盟军,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出了伟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