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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田

又称私田,是的对称。是古代中国地主、、其他农民、商人等私人占有的土地,或族众共同占有的。一直延续到近代。民田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封建地主制的产物。西周农民虽有“私田”,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和转让。各级领主虽然拥有实际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让渡,但对土地的这种占有是与贵族身份相联系的。

又称私田,是的对称。是古代中国地主、、其他农民、商人等私人占有的土地,或族众共同占有的。一直延续到近代。

民田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封建地主制的产物。西周农民虽有“私田”,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和转让。各级领主虽然拥有实际土地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予让渡,但对土地的这种占有是与贵族身份相联系的。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及封建领主制逐步瓦解,贵族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被打破,庶民私有土地和民间土地买卖很快发展起来。至秦汉时代,民田已占主导地位。北魏至唐中叶实行,表面上天下百姓土地均由政府“均”给,实际上只是把部分荒地分给无地少地农民,原有私田在桑田名义下保存下来。北魏时规定桑田多者可以出卖,少者可以买进。北齐等朝名义上虽然禁止土地买卖,但土地典贴是允许的,买卖实际上无重责。入唐后,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宽。所以,在均田制下,民田仍然存在并有所发展。唐中叶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民田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加强。《明史·食货志》明确指出,除官田以外土地皆为民田。到清代,民田范围又在扩大。以直隶言之,有更名地、拨补地、退出地、恩赏地、香火地、开垦地、清查地、溢额地等,体现出官田不断向民田发展的趋势。到民国时期,除了国有森林、学田、园陵及少量清室皇庄外,官田已为数很少,民田已占可耕地的绝大多数。

民田的占有及其所有权的实现与政治权力均无必然联系,其最主要特征有两方面:①可以直接由子孙后代继承,也可以捐献方式送给寺院,或作为,或作为祠田,也可以捐献私人,而不受他人或法律限制。民田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私家或宗族。但由于明清时期一些地区永佃权的发展,一部分民田出现了田面和田底(或称田皮或田骨)分离情况,田主不完全占有土地的所有权。这种情况并不影响田主对土地的继承权和赠送权。②可以自由买卖。民田买卖在清代以前要受宗族的一些约束,即土地出卖时要优先卖给伯、叔、兄弟或近邻。进入清代后,安徽徽州府等地虽然依然保持这种习俗,然而,就全国范围而言,这种习俗已趋于松解,取而代之的是价值规律的支配作用。田主出卖土地时,谁肯出高价,土地就卖给谁。

民田中有一部分是自耕农的土地。它很不稳定,常有被地主兼并的可能。每个朝代初期,农民垦荒获得私田、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往往占民田的50%以上,有的高达70%。到每个王朝发展的中后期,自耕农占有的土地或因赋役繁重而抛弃,或因天灾人祸而出卖。这时,民田中的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的比例大大下降,个别地区出现了自耕地不到耕地面积10%。民田中的另一部分土地,属于地主、商人、寺庙、贵族所占有的土地。宋以后还出现了族田。这些土地以出租经营为主,但也有以僮仆自耕的。明清时期,某些地主亦进行雇工经营,出租经营的这部分民田收取实物地租为主。明清时期,收取货币地租的比例逐渐在增加。

征自民田的赋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汉唐时田税则较轻,后逐渐加重。明清时由于把徭役负担摊入田赋中,民田负担有增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