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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索不达米亚早期农业

从公元前3000年代初苏美尔国家形成,到公元前6世纪中叶被波斯征服期间,底格里斯与幼发拉底两河流域的社会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情况。其社会经济发展又可分为苏美尔一阿卡德时期与古巴比伦、亚述、新巴比伦时期两个阶段。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希腊语,意为两河之间的地方)又称两河流域。古代称其北部为亚述,南部为巴比伦尼亚。巴比伦尼亚的北部为阿卡德,南部是苏美尔。

从公元前3000年代初苏美尔国家形成,到公元前6世纪中叶被波斯征服期间,底格里斯与幼发拉底两河流域的社会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情况。其社会经济发展又可分为苏美尔一阿卡德时期与古巴比伦、亚述、新巴比伦时期两个阶段。

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希腊语,意为两河之间的地方)又称两河流域。古代称其北部为亚述,南部为巴比伦尼亚。巴比伦尼亚的北部为阿卡德,南部是苏美尔。

苏美尔—阿卡德时期

苏美尔人(Sumerian)于公元前4300年前后从里海一带迁来。经原始公社解体,在公元前3500年前后氏族部落发生分化,出现拉格什、乌尔等城邦,形成由一个中心城市为主体连同周围农村公社组成的政治实体。这时苏美尔人已掌握冶铜技术,开始兴修水利,从事灌溉农业。农业生产已从锄耕转向犁耕。用四头牛(或驴)为一组来拖拉。种植的作物以大麦为主,还有二粒小麦、芝麻和豆科植物等;饲养的家畜有山羊、绵羊、牛、驴及猪等,车是用驴来拉的。铜制工具虽已开始使用,石器仍未完全被淘汰。并已用陶轮制作出色彩夺目的陶器。神庙不仅是宗教的祭坛,还是奴隶主政治经济活动的中心。一切奴隶制城邦都有自己的神庙,具有统治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占有大量土地并参与商业及手工业。属于神庙的土地,除直接管理强令奴隶为之耕种,也有一部分以份地形式出租来收取赋税。城邦余下的土地属农村公社,公社农民可领有自己的份地,最初要定期重新分配,之后则归己有并允许转让买卖。另外也有因社会地位下降陷于半自由民身份的依附农民(Gurus)。苏美尔城邦土地所有制是国有财产(如神庙土地)与公民私有财产并存,前者不准买卖,后者当社会化到一定阶段,就成为可以买卖的土地了。公元前3000年代初阿卡德人(Akkadians,塞姆族中的一支)从叙利亚迁来,在两河流域定居后也形成一些奴隶制的城邦。公元前2371年统一建立了阿卡德王国(Akkad,约前2371~前2230),征服苏美尔诸城邦及邻近地区。之后于乌尔第三王朝(Ur Ⅲdynasty,前2112~前2004)中央集权强化,神庙经济被王室经济吞并。王室经济以王室农庄及牧场的形式来经营,驱使奴隶与依附者为之生产。此时这两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几乎已无差别。

古巴比伦、亚述、新巴比伦时期

巴比伦位于幼发拉底河中游,在两河相距最近之处。阿摩利人(Amorite)于公元前1894年在此立国,史称古巴比伦(Old Babylon,前1894~前1595),其第六代王汉谟拉比(Hammurabi,约前1792~前1750在位)时,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奴隶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汉谟拉比统治之初,就继承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各邦的法律,并结合当时当地的习惯法汇编法典,即《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之后曾刻石公布于众。1901年于伊朗发现刻有法典的石柱,包括序文、条文、结语三部分,共282条,是传世的最古老最完整的成文法典。法典从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出发,竭力保护奴隶主对奴隶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农民公社的份地基本上已成为私有财产,占有份地的农民须以收获物的1/10~1/4上缴国库,此外还须服劳役及兵役。古巴比伦王国时代的王室经济(包括土地、畜群及手工作坊)多集中于苏美尔地区,分配给依附于王家土地“非全权自由民”(Mushkeaum)的纳贡人来经营。纳贡人领得份地、农具、牲畜及种籽之后从事耕种,收获所得须将大部分上缴王室。份地不准买卖抵押,但可世袭使用。古巴比伦王国后期土地租佃已相当流行,租期一般农田为1年,果园为5年;租率耕地为收成的1/3~1/2,园地则高达2/3。奴隶来源除家生、战俘之外,也有因限于债网无法自拔而沦为债务奴隶的。法典虽规定债奴服役3年应该恢复其自由,但实际处境极难改善。神庙的职能有兼充王室仓库并代管出纳的。汉谟拉比时代的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生产已有相当高度的发展。按汉谟拉比的年代记,在他统治的八、九、二十四和三十三年,都是开凿河渠、兴修水利的年份。灌溉系统有了扩大与改善。为灌溉高地,采用了较完善的扬水装置,在耕种时装有播种漏斗的改良犁也已创制应用。

亚述的基本活动地区是底格里斯河中游一带,亚述城位于底格里斯河中游西岸,是古代西亚交通贸易中心。以亚述城为中心逐渐形成由塞姆人为主的奴隶制城邦。亚述国家的历史一般分为古亚述(约公元前30世纪末至前16世纪)、中亚述(公元前15世纪至前9世纪)与新亚述(公元前8世纪至前7世纪)三个阶段。中亚述时期的重要历史遗产是《中亚述法典》,刻有法典的文书,于本世纪初在今伊拉克发现。泥板分为三表与若干断片。法典规定有关地产、房屋、债务、买卖、抵押及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土地已属私有,可以进行买卖。如侵占他人土地,应加倍赔偿给原主,借债久欠无力偿还则须以服劳役相抵。债务奴隶也已盛行。公元前7世纪新亚述时建立地跨西亚及北非的奴隶制帝国,第一次把这个地区各民族结合起来。适应当时奴隶制发展的需要,也为稳定被征服地区的社会秩序,把绝大部分原居民强迫迁走,再以家族为单位分散安排到其他被征服地区。余下的土地则分配给亚述人屯垦,或把另外被征服地区的居民迁来耕种,将不同语言与出身的移民混编一处,以防其联合反抗。移民分有小块土地,也可建立家室,但必须交纳沉重租赋,且无人身自由,连同耕地都归王室。因而这些移民实际上是农业奴隶。除农业之外奴隶也从事工业、商业活动,或在工兵、辎重队伍里服役。修建灌溉与建筑工程的繁重劳动也概由奴隶来充任。

新巴比伦王国(公元前626~前538)时在铁器普遍使用、不断加重对奴隶剥削的基础上,社会财富愈益集中于少数祭司及高利贷者手中。奴隶买卖盛行。从事家务劳动的家奴,间或可替主人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