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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将赋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开始实行于唐代建中年间,以后构成各代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中叶才被所取代。唐中叶动乱之后,制已无法恢复实行。政府因财政困乏而加重税收,官吏乘机勒索,科敛无时,人民不堪其苦,大量逃亡,社会生产凋敝。大历五年(770)已有夏秋两季征税的做法。建中元年(780),杨炎奏请改革赋税制度,正式颁行两税法。两税法中的税项包括户税与地税(又有人说两税即指户税与地税)。

将赋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开始实行于唐代建中年间,以后构成各代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中叶才被所取代。唐中叶动乱之后,制已无法恢复实行。政府因财政困乏而加重税收,官吏乘机勒索,科敛无时,人民不堪其苦,大量逃亡,社会生产凋敝。大历五年(770)已有夏秋两季征税的做法。建中元年(780),杨炎奏请改革赋税制度,正式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中的税项包括户税与地税(又有人说两税即指户税与地税)。户税地税的征收始于唐前期。永徽元年(650)已有向主户征税的记载,税钱作为官俸。开元时征及客户,税额渐增,其地位日益重要。地税又称义仓税,贞观年间起征,用以防备水旱灾荒。初为按亩征收,后改为按户出粟,多挪作他用。唐代中期,租庸调法难以顺利施行,户税地税逐渐构成政府税收的重要部分。至大历年间,户、地税更是取代租庸调而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两税法中的户税与地税即由原户税、地税演变而来,并加入新的内容,将原有的租庸杂徭、地亩附加税等全部并入户、地税统一征收。

两税法的具体征收办法为:户、地税没有固定税率,而是按照“量出制入”的原则,各州县每年计算所需的钱谷总数,然后根据户赀等第、地亩高下分派赋税额。定税时以缗钱计算,征收时以应缴钱数折纳绫绢等实物。从总量上说,户、地税现额并不少于租庸征收额。征收对象不分主户客户或民户官户,均在现居住地登人户籍。各户不以丁口,而以赀产(包括土地)多少分别户等纳税。户分九等,每三年考定。没有定居的行商,于所在州县按赀产的1/30征税。鳏寡孤独无纳税能力之家可免税。征税田亩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征收时间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每年税收的增减调整由度支统管。

两税法是赋役制度史上一次重要改革。它针对以往赋役征发无时,人民不胜烦扰的弊端,将赋税改为夏秋两次征收,便于人民安排生产。它规定以钱为计算单位,改变了以往以实物征收的项目繁多,计算单位复杂的状况。其中一部分直接输钱,简化了征收管理办法,也反映了货币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强。它废止了以往按户或按丁征课的办法,规定户税按赀产、地税按田亩征收,赋税负担趋向合理,也使土地买卖进一步合法化,促进了小农的分化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并促进封建契约租佃制度的发展。两税法实施后,尽管税收总量未减,但由于承租面扩大,人民负担有所减轻,政府财政收入有了保证,有利于稳定安史乱后动荡不安的社会局面及唐后期的统治,有利于生产发展。但两税法并不完善。无固定税率为统治者随意增税提供了机会,每年以钱数折纳实物,物价下降则折纳实物量增加。至唐末,两税征收额提高,各种附加税又复增多,日益沉重的赋税负担加剧了当时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