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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地租

封建地租的原始形态。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并通过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每周为地主进行一定时间的田间劳动及其他劳动。又称劳动地租、徭役地租。在这种地租形态下,农民为领主的劳动(剩余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必要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是地主直接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地租形式。劳役地租以封建社会初期低下的生产力和原始的劳动方式为基础。

封建地租的原始形态。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并通过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每周为地主进行一定时间的田间劳动及其他劳动。又称劳动地租、徭役地租。在这种地租形态下,农民为领主的劳动(剩余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必要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是地主直接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地租形式。

劳役地租以封建社会初期低下的生产力和原始的劳动方式为基础。早在商代,就已出现助法,农民在耕种自己份地同时,要为贵族耕种。到周朝,周天子实行分封制,把部分土地分给公、侯、伯、子、男、附庸等各级贵族,各级贵族再将份地分给庶民。领得份地的庶人,需为贵族耕种保留地——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助耕公田制,周人称为籍。到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助耕公田的劳役租已逐渐衰落。但劳役租的残余形式一直保持到民国。安徽徽州、福建永安、江西等处都还有佃仆存在,当地主家有婚丧喜庆、过年、扫墓时,佃仆要为他们提供无偿劳动。

在劳役地租形态下,农民占有一块份地和必要的生产工具,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因此,地主要从农民身上榨取剩余劳动,除了土地所有权外,还必需有超经济强制。凡实行劳役地租地方,农民都是在地主管家或监工监督下进行劳动的。王畿之地,由天子委派农官监督庶人在籍田耕作。其他耕地管理,亦由各阶层大小官员负责。由于农民被束缚在地主土地上,没有迁徙自由,对地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农民在棍棒驱使下,对劳动没有丝毫兴趣,并经常以怠工、逃亡等方式进行反抗。耕种公田的劳动力来源逐渐枯竭,生产状况不断恶化。到春秋时期,劳役地租已无法继续维持,迫使封建地主改变剥削方式,把原来强迫农民耕种的那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民自己经营,全部时间由劳动者直接支配,以缴纳一定比例的农田产品代替原来的劳役。这样,劳役地租就逐渐向实物地租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