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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地租

封建地租的一种形态,又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般形态。前者是地主以货币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后者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是归地主所有的超过资本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中国历史上基本上没有出现资本主义货币地租,所谓货币地租,一般是指封建地租。货币地租在中国发生甚早,战国时期已出现以金代租情况。但这些早期的货币地租还带有偶然性。

封建地租的一种形态,又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般形态。前者是地主以货币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后者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是归地主所有的超过资本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中国历史上基本上没有出现资本主义货币地租,所谓货币地租,一般是指封建地租。

货币地租在中国发生甚早,战国时期已出现以金代租情况。但这些早期的货币地租还带有偶然性。到宋代时,商品生产,商业和货币流通有很大发展,货币地租在实行定额租的中首先得以推广。至明清时,货币地租进一步发展。有些地区的的地租,以及清代的、漕运屯田的地租都以货币地租为主。民田中以押租和预租方式出租经营的土地,农民向地主交纳的也以货币地租为主。根据屯溪档案资料统计,由明弘治至崇祯100多年间,安徽省徽州府保存下来佃约共48件,其中缴纳货币地租的有10件,占各种地租20.8%。根据清代乾嘉年间刑部档案资料统计,这时货币地租占各种地租总额还不到30%。到民国时期,随着预租制发展,货币地租在各种地租总量中的比例数进一步提高。但始终没有发展到取代实物地租而居主要地位。货币地租不发展,导致了中国封建经济得以长期延续。

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过程中,契约关系也逐步取代封建依附关系,经济强制取代超经济强制。

在货币地租形态下,由于主佃之间封建依附关系松弛,佃户获得比条件下的更多自由。如支配时间自由,安排生产自由,支配交租后剩余产品的自由,农民增产的产品基本上为自己所得。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激励他们改良土壤、兴修水利、增加施肥、选用良种、种植经济作物的兴趣,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使一些劳动力强,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向转化。货币地租发展也使绝大多数贫苦农民为交租而不得不出售农业产品。农民在出卖产品时,饱受商人中间剥削,有时只得向高利贷者举债告贷。

在货币地租形态下,农民为了交租,必须把产品中的一部分送到市场上出卖,换取所需的货币,从而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快了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