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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助彻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定额租,也称“贡”。但不同于夏代原始的贡法。在夏商西周,方国部落向王朝的献纳,下级贵族向上级贵族的献纳,也称为“贡”,但其性质与“贡助彻”的贡不同(见)。关于贡助彻,历代经济学家和近代学者解释各异,关键是对“彻”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战国国中行夏之贡法,野行殷之助法,“彻”就是指“通贡助”而言。

夏商周三代建立在农村公社及其变种——基础上的地租名称。语出《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说文》:“贡,献功也。”原来,农村公社每年冬季祭祀神祇(蒸)时奉献五谷布帛之属,称为贡。虞夏时代,中国进入阶级社会,但农村公社依然保存,贡就成为农村公社对贵族的献纳,是地租的原始形态。按照习惯,这种献纳物是在村社公有地上生产出来的。后来,村社公有地被贵族篡夺,成为他们的自营地,村社农民在公有地上的公积劳动就变成为贵族无偿服役,这就是殷代和西周的“助”。其特点是贵族自营地(公田)和农民的份地(私田)在空间上分开,实质是。西周末年以后,由于农民怠工逃亡,贵族自营地生产日益衰落,周王畿和诸侯国相继取消了公田力役制,改为征收农民份地产量1/10的实物,这就是“彻”,实质是。但它仍然是建立在一夫授田百亩的井田制基础上的。在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后,又出现过“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定额租,也称“贡”。但不同于夏代原始的贡法。在夏商西周,方国部落向王朝的献纳,下级贵族向上级贵族的献纳,也称为“贡”,但其性质与“贡助彻”的贡不同(见)。

关于贡助彻,历代经济学家和近代学者解释各异,关键是对“彻”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战国国中行夏之贡法,野行殷之助法,“彻”就是指“通贡助”而言。又有人认为周代的“彻”是彻取公社土地的1/10作为公田,借民力耕种,实际上把它视为助法的变种。关于“五十”、“七十”和“百亩”,一般认为是夏商周计算地租的不同土地单位,大体反映了当时每个农户所能耕种的土地面积。但也有人认为是指三代的不同尺度,其实都是百亩。关于“什一”,或认为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公社农民除徭役杂敛外缴纳地租的剥削率,或认为这是一种赋税。除了多数人把贡助彻视为三代实行的不同租赋制度外,也有人认为是有周一代在周人和夏商遗裔中分别实行的三种不同剥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