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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亩

春秋初年齐国实行“相地衰征”,性质与初税亩相似。这是春秋时各国的普遍趋势。税亩制在实行中逐渐形成什一的税率。春秋时代的税是井田制下受田农民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贵族领主缴纳的,属于实物地租性质。税亩制的实行没有废除井田制。但为农民独立经济的发展及其份地的私有化创造了重要条件,从而促进了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过渡。对初税亩的性质,学术界认识很不一致。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的以代替的一项改革。“亩”,指井田制下农民的份地,即所谓私田,与公田(或称“籍”)即领主自营地对称。税亩以前是“籍而不税”,即实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领主从农民剥削来的谷物(不包括徭役杂敛)限于籍田的收获。由于农民勤于私田,怠于公作,导致西周晚年以来私田生产的发展和公田生产的衰落,贵族领主不得不废弃公田力役制,转而向农民征收私田生产物,即所谓“去公田”、“履亩而税”。春秋初年齐国实行“相地衰征”,性质与初税亩相似。这是春秋时各国的普遍趋势。税亩制在实行中逐渐形成什一的税率。春秋时代的税是井田制下受田农民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贵族领主缴纳的,属于实物地租性质。税亩制的实行没有废除井田制。但为农民独立经济的发展及其份地的私有化创造了重要条件,从而促进了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的过渡。

对初税亩的性质,学术界认识很不一致。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些人认为:公田就是井田,是国家封赐给下级奴隶主的;下级奴隶主又利用奴隶在井田外开垦私田,以至后者超过了前者。初税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与公田一律取税,它标志着井田制的废除,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封建制对奴隶制的取代。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的人认为初税亩是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但对其实行的意义又估计不同。有人认为它反映了农民土地私有权的建立,是封建地主制代替封建领主制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