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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动物检疫机构

代表国家对进出口及其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和监管,对外出具动物检疫证书。

从事国家动物检疫管理机构。在农业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以下简称总所),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并行使管理职权。主要任务:负责拟订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检疫技术操作程序和处理技术措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对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业务的管理和审批,以及协调有关检疫事宜;组织指导口岸所业务工作的开展和检疫人员的培训;对外谈判签定双边动物检疫协定和条款,承担有关动物检疫方面的涉外事宜,以及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工作。

1949年以前,为了出口毛、革、肉类的需要,于1927年农工部开始管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任务。同年工商部负责农畜产品的检验和签证的管理。1950年由农业部畜牧兽医总局负责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对外贸易部设立商品检验局负责贸易性的出口动物产品检验和管理。1980年国务院批准改变口岸动植物俭疫机构的管理体制,于1982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口岸动物检疫机构——口岸检疫所的建立,最早于1913年英国商人在中国上海设立“肉类出口检查所”。1927年中国在天津设立“毛、革、肉类检查所”,随后相继在南京、上海设立分所,在绥芬河、满洲里设立工作站,实施出口检查工作。1929年工商部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青岛等地设商品检验局,负责农畜产品的检验。1949年以后陆续在边境、海(含内河)港、空港、经济开发区设立动植物检疫所(以下简称口岸所),代表国家对进出口及其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和监管,对外出具动物检疫证书。由过去单一出口动物产品检查机构发展到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机构;1964年将对外贸易部商检局负责的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交农业部管理,并在广州、湛江、汕头、上海、大连、丹东、天津、塘沽、秦皇岛、青岛、福州、厦门、凭祥、集安、满洲里、塔城、伊犁、喀什等地设立中国动植物检疫所,并将深圳、拱北、东兴、水口更名为中国动植物检疫所,现在已发展137个所。

为了完善和加强进出口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有效地防止疫病传入传出,在尚未设立口岸所的省会、自治区首府,自1982年以来共建立17个动物检疫所,其业务受总所领导。

设立进出口动物隔离检疫场,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对进口动物依法实施隔离检疫。在北京、塘沽、广州、上海建立了动物隔离检疫场,负责进口动物的隔离检疫任务。在天津、即墨、苏州建立了出口动物隔离检疫场,负责出口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