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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森林采运、木材工业、林产化学工业的法令、规章、条例、办法和技术规程。是国家领导、管理和保障森林工业事业发展的有力工具。中国从北洋政府到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森林工业法规,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势力入侵,买办资产阶级的产生,封建势力的盘踞,难以克服的社会经济、政治矛盾等原因,致使大部未能贯彻执行,森林工业发展缓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森林采运木材工业林产化学工业的法令、规章、条例、办法和技术规程。是国家领导、管理和保障森林工业事业发展的有力工具。

中国从北洋政府到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森林工业法规,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势力入侵,买办资产阶级的产生,封建势力的盘踞,难以克服的社会经济、政治矛盾等原因,致使大部未能贯彻执行,森林工业发展缓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国林业和森林工业进入崭新的历史时代。党和政府在重视发展林业的同时,重视发展森林工业。40年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先后就植树造林、护林防火、林权处理、制止乱砍滥伐、节约木材、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等方面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条例、规定、决定、指示和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把造林绿化作为基本国策,同时,把林业写入国家大法和基本法律中。例如: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五十二、一百八十七、一百二十条共4条;197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三、十、十三、十五、三十二条共6条;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十四、二十六条共4条;1985年《草原法》第九、十一、二十条共3条;1988年《水法》第五、十一、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一条共6条。1979年2月国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容包括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这部森林法最显著的特点是: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即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滥伐盗伐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1986年4月国务院批准《森林法实施细则》,突出地就稳定林木、林地的权属、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实行对森林采伐和木材的统一管理、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以及对违反林业法规的处罚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1949~1985年颁布的森林工业法规

除上述综合性法规外,在专业性森林工业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中,剔除已被新的法规代替、或另为一法规中明令废止、或因只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已自行失效的,继续生效的有31种。

森林采运

为了完成国家木材调运计划,明确产、运、需三方责任,提高木材发运效率,1964年国务院批转实行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为了提高森铁管理水平,适应林业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1978年农林部颁发《森林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1960年林业部颁发的《森林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木材资源,保证完成材种计划,做到材尽其用,1978年国家林业总局颁发《造材技术规程》。为了加强企业管理,1978年国家林业总局颁发《贮木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林业部1961年颁发的《东北、内蒙古地区贮木场管理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木材水运管理,1978年国家林业总局颁发《南方木材水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63年林业部颁发的“试行草案”。为了加强木材检验工作,1978年国家林业总局颁发《木材检验条例》,同时废止1961年林业部颁发的“试行条例”。为了提高林业企业汽车运输管理水平,加强南方木材生产,1978年国家林业总局颁发了《东北林区汽车运材技术管理规程》和《南方木材生产汽车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提高集材拖拉机技术管理水平,加强采伐、营林调查设计工作,1980年林业部颁发《集材拖拉机技术管理规程》和《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采伐、营林调查设计规程》。东北、内蒙古林区是中国最大的林区,既是国家的木材和林产品的主要供应基地,又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发展农、牧业生产的天然屏障。为了迅速扭转林业企业采育失调的严重局面,切实加强企业营林工作,1981年林业部作出《关于加强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营林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贯彻《规定》,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同年部颁林业企业《伐区拨交验收办法》、《抚育间伐质量检查验收办法》、《更新造林质量检查验收办法》和《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标准》。1982年林业部颁发《林业公路养护管理规程》、《关于加强贮木场经营管理的规定》、《林业企业整顿检查验收标准》、《国营林场、苗圃“六好”标准》。1984年林业部颁发《西南、西北林业企业采伐营林调查设计规程》。为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1985年林业部颁发《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和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同年发出《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产化学工业和木材工业

1963年林业部颁发《栓皮采集试行规程》。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交林业部《关于加强松香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1982年林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松香再加工计划管理的通知》,同年部颁《林产工业设备管理条例》。1983年林业部颁发《松脂采集规程》,同时废止1963年颁发的“试行规程”。1983年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作出《关于松香储备的有关规定》。1985年林业部印发《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颁发《林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条例》。

1986~1988年颁布的森林工业法规

森林工业主要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计16项:《木材采伐运输安全技术规程》(1986)、《国营林场森林经营采伐试点暂行办法》(1986)、《关于林业企业实行林参间作制的暂行规定》(19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1986)、《关于加强出口木材生产管理的通知》(1986)、《林业部、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1987)、《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1987)、《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评选具体办法》(1987)、《国务院关于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批复》(1987)、《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问题的决定》(1987)、《松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7)、《国务院办公厅转交林业部关于发展林产工业问题报告的通知》(1987)、《林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1988)、《胶合板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8)、《关于加速发展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