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森林工业企业营业外收支

中国森林工业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总称。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不能列作产品销售收入或其他销售收入的各项零星收入。营业外支出,又称营业外损失,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不应作为生产费用计入成本的各项损失或费用。

中国森林工业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总称。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不能列作产品销售收入或其他销售收入的各项零星收入。营业外支出,又称营业外损失,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不应作为生产费用计入成本的各项损失或费用。营业外收入主要有:利息收入,即各种存款利息,向购货单位垫款应计的利息,认购国库券、公债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等;各类物资调价升值收入,即按照国家物价部门统一调整物价其升计值部分收入;物资盘盈,即各种物资经过清点所出现的盘盈或自然增殖;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的租金收入;捐赠收入,即外界单位或个人对企业无偿捐赠设备、物资等收入;其他收入,如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等。营业外支出项目和内容均由财政部直接规定,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均无权增减或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企业营业外支出项目、内容和管理状况,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务管理上的要求,不断有所变化,大体可分为以下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65年)

根据国家规定,1951~1953年营业外支出中,只有罚金和公共住宅支出等项目。1954~1961年营业外支出项目有:①其他投资(一般是对职工福利事业的投资)的损失;②失业工人救济金;③职工文化补习学校和职工子弟学校经费;④援外技术人员和外国实习人员开支;⑤企业主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因抵拨所属企业流动资金时所需的汇费;⑥公共住宅费收不抵支而福利基金又确实不能解决的差额部分;⑦代管固定资产保管费;⑧特种积压物资借款利息。1962~1965年规定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有:①援外技术人员和外国实习人员的支出;②停工损失;③处理积压物资损失;④停产撤销企业的清理费用;⑤支援农业的职工3个月以上的工资、旅费和其他费用;⑥暂列编外人员生活费和精减还乡人员的生活补助费;⑦职工学校和职工子弟学校经费;⑧1965年财政准许林业企业列支的职工烧煤补助。这一时期,企业每年都按国家对营业外支出范围的规定编制营业外损益计划,作为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报送财政部门,据以执行,管理得也比较严格。

第二阶段(1966~1972年)

这时期由于处于“文化大革命”当中,企业财务疏于管理,国家对营业外支出没有新的规定,管理上比较混乱。

第三阶段(1973~1982年)

1973年财政部颁发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其中对营业外支出项目作了如下规定:①企业搬迁费;②劳动保险费;③编外人员生活费;④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费;⑤停工损失;⑥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⑦职工子弟学校经费;⑧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⑨非常损失;⑩呆帐损失;⑪展览费用;⑫调整调拨价格损失;⑬林区职工烧煤补贴;⑭林区知识青年安置周转金。

第四阶段(1984年以来)

国务院于1984年3月5日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将原来在营业外列支的某些项目改在成本或其他有关项目列支。改列成本的主要有:①“停工损失”,由营业外支出改列在企业成本中支出。因为停工损失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计划不周造成的,如在营业外列支,就掩盖了企业经营管理上的问题,不利于加强财务管理。②“呆帐损失”,由营业外列支改为成本支出。这对促进企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强财务管理是有利的。③“展览费用”,是企业为推销产品所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较大,应由营业外列支改作销售费计入产品销售成本。④“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是由企业物资计划不周、物资超贮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项下改列成本或其他项目。

1987年,财政部、林业部联合规定,将林区公检法经费,由成本中的企业管理费项下改列营业外支出(只限国有林区的森工采运企业)。并根据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对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项目做了如下规定:

营业外收入

①罚款净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应上交财政的罚款净收入。②财税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应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包括自查和被查的。

营业外支出

①企业搬迁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旅费、行李费,均在老厂营业外开支。②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职退休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企业按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③劳动合同制职工医疗生活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制的若干财务处理规定》支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6个月的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劳动合同制职工病伤或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发给本人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④交纳的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指企业按规定数额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⑤编外人员生活费。指编外人员的生活费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⑥职工安置费。安置回乡、下乡落户的职工补助费,包括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安置回乡、下乡插队落户所需的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等。⑦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办的职工子弟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职工子弟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⑧技工学校经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企业发展的自办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⑨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指企业自行试制新产品,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试验失败发生的损失。⑩非常损失。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财政机关核准后,流动资金全部(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由本项目内列支。由于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偿款以及废料的残值,应从本项内减除。⑪治理“三废”支出。对技术成熟、措施落实、一二年内可见成效的“三废”治理项目,其全部治理费用,首先在企业或上级拨入的专项拨款中开支,确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在不超过企业过去三年对该项污染所支付的赔款总额范围内,经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可在本项目列支。⑫转出调出职工欠款。按照职工借款转移清理办法的规定,由调出单位转销的调出职工的欠款。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落实政策有关财务开支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对有关人员补发的工资和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⑭烧煤补贴。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烧煤补贴。⑮林区公检法经费。企业的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开支的经费和业务费,经审核后列支此项目。⑯林区扶持知青周转金。按照国家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支付的扶持知识青年安置生产的周转金。

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企业应制定年度营业外支出计划,逐项分解落实到企业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作为考核经费开支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促进企业管理,避免不合理的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