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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工业企业税费

森林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其他法规所交纳的税款和费用。税款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款是国家以税收形式实现的社会扣除,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还作为有计划地调节经济活动的杠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一致的利益关系。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政府其他部门制定了一些筹集林业生产基金和林业管理经费的法规。

森林工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其他法规所交纳的税款和费用。税款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款是国家以税收形式实现的社会扣除,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还作为有计划地调节经济活动的杠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一致的利益关系。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政府其他部门制定了一些筹集林业生产基金和林业管理经费的法规。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和费用是森林工业企业应尽的义务。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税金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后来经过多次税制改革,到1988年底为止,根据税法,森林工业企业的赋税有:①产品税。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产品征收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设置的一个新税种。根据产品税税法,森林工业企业从事工业产品生产,是纳税人。以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现行的森林工业企业产品税的税率是:原木、锯材10%,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3%,牛皮纸和纸板5%,普通纸和纸板10%,小料加工产品5%。②营业税。也是在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营业行为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恢复设置了营业税这个独立的税种。森林工业企业兼营林区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和服务业,应按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收益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零售商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和税率3%计算,批发商业按购销差额和税率10%计算。③农林特产税。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中,确定其征税范围是: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认为应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农林特产税按产品收入计征,税率为5~1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不同农林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分别规定。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的木材采运生产暂缓交纳农林特产税。南方林区和其他地区,农民或国营森林工业企业采伐木材,都按第一次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农林特产税。这些地区的森林工业企业生产的木材,除交纳农林特产税外,还要交纳产品税。④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所在地区的税率7%或5%、1%计算纳税。⑤教育附加税。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交税额和税率1%计算纳税。⑥建筑税。对用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一种税,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课税对象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一切使用上述投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他们所属设在城镇和农村的集体企业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应税投资额的10%。⑦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集的一种特别基金。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在征集范围。征集比率为列举要征集的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5%。

森林工业企业交纳的费用

森林工业企业依法应交纳的费用有:①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1961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林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工业企业建立“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从每立方米原木成本中提取10元作为育林基金,供更新、造林、育林之用;另提取5元作为更新改造资金,用于伐区延伸,转移线路和相应的工程设施等。1984年2月5日,财政部、林业部、农业银行发出《关于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只用于社队集体更新、造林、育林、护林。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到1988年底为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的育林基金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取消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办法,恢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建立伐区道路延伸费制度。其他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采运企业提取育林基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木材销售收入的15%。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12%提取,更新改造资金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收入的8%提取。②1988年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售每立方米收取林政管理费3元,林区管理建设费5~10元。③木材市场管理费,不超过木材成交额的1%。

1991年国家对税费作如下调整:①产品税,东北(黑龙江、吉林,下同)、内蒙古原木由10%降到5%。②锯材、人造板由原来缴产品税改为加工增值税,税率为增值额的14%。③东北、内蒙古用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制造的第一道产品(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长2米以下板方材等)均免税。④东北、内蒙古小径木(长2米以下,径8厘米以下)免税;亏损的薪材、次加工材、经省(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可免税。⑤东北、内蒙古育林基金,由21%提高到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