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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工业企业利润分配

中国对森林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划分各自的份额所形成的一种收入分配关系。由于森林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国家以全民所有者的身分参与森林工业企业利润分配,获得应有的收益,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森林工业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从实现的利润中获得一定的份额,以便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水平。

中国对森林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划分各自的份额所形成的一种收入分配关系。由于森林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国家以全民所有者的身分参与森林工业企业利润分配,获得应有的收益,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森林工业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从实现的利润中获得一定的份额,以便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水平。因此,利润的合理分配,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关系到有计划地安排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发展生产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森林工业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

合理地确定企业利润分配中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分配数量界限,采用适当的利润分配方式,以利于把责、权、利有效地结合起来,既保证国家把企业利润的大部分集中起来,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社会集体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保障企业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分配份额和分配方式要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使职工所得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联系起来,多劳多得。

森林工业企业利润分配的内容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主要是国家财政与企业对企业利润分配各占多少份额,以及国家采取什么形式,企业采取什么形式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的部分自留利润。企业内部的分配,也就是企业所得的份额中建立起各种基金,用于企业生产与职工生活各占多少份额。

中国森林工业企业利润分配在不同时期其分配办法不同。①1978年11月以前,按企业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在费用中核销,与企业实现利润没有关系,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②从1978年11月起开始建立企业基金制度,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森林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另按当年增长利润的5%或10%或15%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③1979年7月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企业根据核定的利润留成б例,在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留成资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别管理和使用。④1983年开始第一步利改税,把利润上缴改为对利润征收所得税的形式,以固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具体的办法是:征收所得税前,准许企业按规定条件在专项贷款项目新增利润中归还贷款本息,然后按规定交纳55%的所得税。税后留用的利润,按规定交纳15%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剩下的税后留利由企业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占留利总额的50%,后备基金,占10%,职工福利基金,占20%,职工奖励基金,占20%。⑤198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森工主管部门实行“收入不上缴(或定额上缴),支出不拨补,结余全留用”的财务包干法。收入不上缴(或定额上缴)是指企业利润不上缴(或定额上缴)财政,支出不拨补是指企业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以盈补亏自求平衡。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财务包干。企业包干结余,原则上全部留给企业建立专项基金。各种专项基金的б例为:“生产发展基金”50%,“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40%,“后备基金”10%。1985~1988年中国森林工业企业上缴税金与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

1985~1988年中国森林工业企业上缴税金与利润分配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