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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背景 土地改革以前的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一般情况来说,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者,却总共只有约20~30%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况,严重阻碍农村生产力和民族工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中国共产党根据农民的要求,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建议解放区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讨论和采纳。这次会议以后,各解放区普遍展开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全国已有1.6亿人口的地区基本完成土地改革,还有2.6亿人口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有步骤、有秩序地在全国完成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土地立法的经验,以及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的《共同纲领》,着手起草土地改革法,并于1950年6月16日由中

195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法律。

背景

土地改革以前的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就一般情况来说,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者,却总共只有约20~30%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情况,严重阻碍农村生产力和民族工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中国共产党根据农民的要求,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建议解放区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讨论和采纳。这次会议以后,各解放区普遍展开了土地改革运动。到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全国已有1.6亿人口的地区基本完成土地改革,还有2.6亿人口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有步骤、有秩序地在全国完成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土地立法的经验,以及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的《共同纲领》,着手起草土地改革法,并于1950年6月16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刘少奇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土地改革法的报告,把中共中央起草的土地改革法草案提交给这次会议审查和讨论。经过这次会议讨论修改后,作为建议,提交中央人民政府讨论,并于6月28日由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于1950年6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实施。

主要内容

土地改革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附则。

土地改革的目的,总则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法的适用范围附则规定:①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②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③不适用于土地改革业已基本上完成的地区。

土地没收和征收对象的规定:①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③征收工商业家在农村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④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不得以地主论,但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的200%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⑤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土地改革法还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土地分配的规定:①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按照土地改革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一律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②对地主分给同农民一样的一份土地;③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来耕作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④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⑤没收和征收的堰、塘等水利设施,可分配者随田分配。

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的规定: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指导、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为了贯彻执行土地改革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8月第44次政务会议作出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同年11月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对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到1952年9月底,中国已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贫雇农分配到7亿亩土地,每年得以免交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