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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

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人们占有土地的形式。亦称“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迄今出现的土地制度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五种基本形式。其中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属土地公有制,其余三种属土地私有制。

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人们占有土地的形式。亦称“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迄今出现的土地制度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五种基本形式。其中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属土地公有制,其余三种属土地私有制。

在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公社最初只是占有土地,后来形成氏族或部落公社土地所有制,定期分配给每个家庭使用。由于所有和使用关系长期分离,最后又演变成各个家庭土地私有制。进入奴隶社会,大部分土地被奴隶主阶级兼并、豪夺和占有。到封建社会,土地主要归封建王朝、大地主、寺院所有以及劳动者个人私有。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土地制度在不同国家中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在奴隶制国家中,有的形成奴隶制国家所有制为主,有的形成奴隶主土地私有制为主,同时在很多国家中仍然存在村社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奴隶主土地的经营也有各种不同形式,有的实行大田庄、大地产经营,有的把土地分成小块分给隶农分散经营。在封建国家中,有的形成封建王朝或国王所有,分给各级封建领主占有和使用,有的形成封建地主私有制,由地主租给农民使用。封建领主庄园的土地,一般是一部分由领主直接经营,一部分是交给依附农民分散经营的份地。此外,在封建国家中,教会、寺院、修道院都拥有大量土地,形成寺院土地所有制;在有些国家还长期保留土地村社所有制,并且在各个国家中始终存在着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典型的是大土地出租者的土地私有制。但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又有很大差别和变化。有些国家形成大土地出租者、农业资本家和农民个人等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有些国家则形成以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为主要形式。在阶级社会中,每种社会形态都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制度但是,土地制度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是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所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土地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有的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以消灭封建剥削和资本主义剥削。土地制度的改革不是无产阶级的最终目的,而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消灭封建土地私有制,以发展生产力。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土地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方式是有区别的。在苏联,是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主要由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使用,少量归农民个人使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土地主要是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农民私有,合作社集体使用,有的还保留部分土地为劳动农民所有。在中国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办法是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实行“耕者有其田”。这是基于中国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传统观念,对土地国有化的办法难于接受。“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在理论上讲虽然不如实行土地国有化那样的公有制,但它较之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使劳动者同土地结合起来,免除了农民交纳地租和购买土地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会日益暴露出它的弱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均不相适应。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对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通过合作化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农民集体所有制,便于合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生产。

中国变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公有制,是遵照中国共产党指引的合作化道路进行的,即是由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在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见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