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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中国政府根据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集体所有或个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由个人或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中国先后公布施行的有关土地征用法规有:1953年12月5日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中国政府根据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集体所有或个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由个人或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中国先后公布施行的有关土地征用法规有:1953年12月5日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修订);1962年10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各部门检查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综合报告》;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并由国务院于同年5月14日公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此外,还有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征用土地的实施办法。征用农村土地的对象,农业合作化前是私有土地和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农业合作化后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由集体、社员家庭使用的国有土地。征用目的是为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国防工程和市政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提供所需的土地。

土地征用的原则

①依法征地。国家建设可以依法征用土地,用地单位不得直接向农村集体或农民购地或变相购地。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后,有义务积极支援国家建设,不得妨碍和阻挠。既要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用地,又要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对征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并对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加以妥善安置。②节约用地。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尽可能减少占土地面积和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其他在农业生产上经济效益较高的土地。③严格执行征用土地程序和审批手续,防止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甚至征而不用。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方法

①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划拨土地。②协商签订征用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按批准征用土地数量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办法,落实地段,商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③划拨土地。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施工和安置工作进度,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征用土地中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由国家作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中,关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事项重新作了规定。该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公布的征用土地的办法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