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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分红

不受损害,以协调社员之间的土地实际产量高低不同和潜力大小不同的矛盾。土地入股只是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初级社仅取得对土地进行统一经营的使用权,并未取消社员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土地分红正是社员的土地私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土地分红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使全社生产发展的成果能够充分地用在增加劳动报酬、公共财产积累及公益金方面。

中国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社员入社时交社统一经营的土地评定为若干股,每年按土地股数从收入中付给社员适当的报酬。是变土地私有为集体所有的一种过渡办法。

土地股数按照社员入社的土地在正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来计算。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一方面根据土地的质量,照顾贫苦社员因原来无力经营未能达到应有产量,而入社以后产量能够提高的情况;另一方面根据土地的长年实际产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质量的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以协调社员之间的土地实际产量高低不同和潜力大小不同的矛盾。土地入股只是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初级社仅取得对土地进行统一经营的使用权,并未取消社员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土地分红正是社员的土地私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

土地分红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不随全社生产的发展而增加,使全社生产发展的成果能够充分地用在增加劳动报酬、公共财产积累及公益金方面。但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或者是在产量不稳定的地方,也有实行土地和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报酬的办法,即从每年的实际收入中扣除当年的生产费和公积金公益金以后,余下的收入按土地和劳动的一定比例在社员之间分配。土地分红所占收入分配的分量,由社员民主讨论,在照顾全体社员都能获得合理利益,并能够有利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生产的条件下,议定合适的比例。土地报酬一般低于劳动报酬,但也要照顾到劳力少而土地多的社员,特别是那些老弱孤寡社员,使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随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分红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