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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农业劳动报酬制度

苏联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实行按劳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国营农场劳动报酬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苏联国营农场一直对工人实行标准工资制,对领导人和专家实行职务工资制。标准工资制由三部分组成:①熟练程度等级。即把各种各样工作按其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对农场经营活动成果的意义以及完成的困难程度,分成等级。按照等级表,所有工作分为两类:机器拖拉机工作;畜力手工工作和畜牧工作。每类工作各分为六级。

苏联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实行按劳分配的形式和办法。

国营农场劳动报酬制度

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苏联国营农场一直对工人实行标准工资制,对领导人和专家实行职务工资制。标准工资制由三部分组成:①熟练程度等级。即把各种各样工作按其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对农场经营活动成果的意义以及完成的困难程度,分成等级。按照等级表,所有工作分为两类:机器拖拉机工作;畜力手工工作和畜牧工作。每类工作各分为六级。②工资率。即各级报酬之间的比例关系。以一级报酬为1,规定其他各级的工资系数。③标准工资。即在完成日工作定额的条件下或在计时工资制度下,每一个工作日的报酬数额。以一级标准工资为基础,其他各级标准工资按一级标准工资乘以工资系数算出。

在标准工资基础上,苏联对国营农场工人采取三种工资形式:包工奖励制、计件奖励制和计时奖励制。包工奖励制是按生产队、小组或个人实际生产的每100千克产品(或按销售价格算出的价值),并考虑到产品的质量情况,计算工人的工资。具体办法是先算出包工的计划工资总额,然后除以包工的计划产品产量(或价值),算出每100千克产品的工资单价,最后以工资单价乘以实际收获的产品量,得出包工生产队(小组)的实际工资总额。计件奖励制是在年度过程中根据计件单价,按所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资,收获工作结束后,再按实际产量支付产量补加报酬。对那些从事不适宜或不可能采用计件报酬的工作的农场工人,实行计时奖励制。即根据工资标准按所工作时数支付工资,同时对工作得好的工人给予一定奖励。

除了基本工资外,还对农场工人发放各种鼓励报酬。其中用工资基金支付的,主要有:工作质量奖,超额完成产量计划奖,降低成本奖,收获期间提高工资单价奖,技术设备利用和保养奖,畜牧能手津贴等。每名工人一年内得到的上述所有奖金的数额不得超过5个月的工资。1967年以后农场分期分批推行新经济体制,允许农场靠利润提取物质鼓励基金(计划利润的5%以下),向职工发放日常奖、全年总成果奖、社会主义竞赛优胜奖等。

对农场领导人和专家,包括经理、副经理、总专家、工程技术人员、职员等,实行职务工资。苏联把农业生产区域按自然经济条件分为三类地区,每个地区内的农场又按产品销售量分为八级。例如,二类地区全年产品销售量为300万卢布以上的农场为一级,200万~300万卢布为二级,100万~200万卢布为三级,80万~100万卢布为四级,60万~80万卢布为五级,50万~60万卢布为六级,40万~50万卢布为七级,30万~40万卢布为八级。国家对三类地区的各级农场分别规定各种职务的固定工资。此外,农场超额完成产量计划,对领导人和专家发放产量补加报酬和超额奖;农场获得利润,可发放盈利奖(利润额的2.5%)。

1983年,国营农场职工月平均工资达168.5卢布,为整个国民经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2.8%,为工业部门职工的84.7%。

集体农庄劳动报酬制度

苏联农业实现全盘集体化以后,集体农庄内部对个人消费基金一直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30年代初,苏联政府规定庄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动日分配。具体办法是,各农庄根据苏联政府颁布的标准条例,按工作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和重要性,把各类工作分为若干级别,并就每一种农活确定一天该完成的工作定额,然后规定各级工作在完成定额的条件下应记的劳动日数。最低的一级记0.5个劳动日,最高的一级记2.5个劳动日。超过或没有完成定额的,则分别多记或少记劳动日。到年终,农庄按总收入进行分配时,先缴纳所得税,归还银行贷款,然后提取不可分基金以及其他款项,剩余的收入(产品和货币)作为劳动报酬基金。将劳动报酬基金总额除以全农庄的劳动日总数,算出每个劳动日的“日值”,即每一个劳动日可以分得的产品和货币数量。集体农庄庄员的劳动报酬根据每人全年所记劳动日数和劳动日日值,以实物为主发放。

为使庄员平时能从公有经济中得到收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1953年9月,苏联政府建议集体农庄从义务交售和出售农产品的收入中提取25%,按季度预付给庄员。1956年3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决定集体农庄普遍实行按月预付制,规定年初估算劳动日的单价,按月支付,到年终结算。预付劳动报酬的资金来源,是产品销售收入的货币资金的25%和采购部门预付定金的50%。

为了在农业生产中充分地运用物质刺激原则,随着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集体农庄财务状况的改善,1966年5月16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提高集体农庄庄员对发展公有生产的物质兴趣》的决议,规定从1966年7月1日起,对集体农庄庄员实行有保障劳动报酬制。即集体农庄按照国营农场相应工种职工的工资标准,按月向庄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参照国营农场同类工种的工作定额,结合本身的具体条件,制订工作定额。有保障劳动报酬可以用货币支付,也可以用实物支付。货币部分至少每月结算、支付一次,实物部分则按产品收获期发放。

为了实行有保障劳动报酬制,苏联修改了集体农庄总收入分配办法,即由“剩余法”改为“优先法”。规定“集体农庄在分配收入时,首先要提出为支付庄员劳动报酬所需的资金”,然后缴纳必须付给国家的款项,最后提取不可分基金和其他公共基金的款项。这种分配办法,保证了劳动报酬按预先规定的标准有保障地发放。同时规定,如果集体农庄自有资金不足,不能保证向庄员发放有保障劳动报酬时,可以从国家银行获得为期不超过五年的贷款,自第三年开始偿还。除了有保障的基本报酬外,苏联还对集体农庄庄员规定各种鼓励报酬。其资金来源是按劳动报酬基金和纯收入15%的比例提取的。用劳动报酬基金支付的鼓励报酬的条件和数额,由各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用物质鼓励基金支付的,由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决定。与国营农场一样,发给每一名庄员的全年鼓励报酬总额,不得超过5个月有保障劳动报酬。苏联集体农庄庄员劳动报酬的提高速度,大大超过国营农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职工工资增长速度。1965~1984年,庄员劳动报酬增长1.8倍,国营农场职工工资增长1.28倍。1984年,集体农庄庄员月劳动报酬为145卢布,相当于国营农场职工工资的85%、整个国民经济职工工资的78%

1982年以来,苏联农业中广泛推行“作业队承包”等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劳动报酬制度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