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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农业集体化

苏联将小农经济改造为大型集体农业经济的过程。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方式。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是在列宁、斯大林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即着手改造小农经济。列宁认为,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实行土地国有化的条件下,小农经济也是没有前途的。

苏联将小农经济改造为大型集体农业经济的过程。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方式。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是在列宁、斯大林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即着手改造小农经济。列宁认为,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实行土地国有化的条件下,小农经济也是没有前途的。小农经济是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半自然经济,生产率很低,而社会主义农业大生产,比小农经济有着无庸置疑的优越性,将小农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大生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列宁指出,彻底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习惯,需要很长的时间。列宁认为,壬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阶级的财政支持下才会产生,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要得到发展和巩固,必须靠经济、财政、银行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列宁赋予文化教育以特殊的地位,认为没有整个农村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实现改造小农的任务是不可能的。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不可能建立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基础上,即不可能建立在巨大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工业和分散的、落后的农民小商品经济并存的基础上;同时,由于小农经济商品率很低,随着工业化的进展,粮食和工业原料的供应日趋紧张,而只有通过农业集体化的方式,将小农经济改造为大型的集体经济,才能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从而满足整个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斯大林认为,富农是苏联最后一个最残酷、最反动的剥削阶级,因之必须为消灭富农阶级创造物质条件。并提出,一旦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商品谷物超过富农时,即可取而代之,彻底消灭富农阶级。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是在土地国有化的条件下进行的。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颁布了《土地法令》,宣布对所有土地实行国有化,农民获得了原属地主、资产阶级、皇室、寺院、教堂的1.6亿公顷土地,免除了农民积欠地主的14亿卢布的债务。这对争取农民、教育农民和加强工农联盟,特别是对农业集体化,都有着积极的影响。最早的一批集体农庄,大多数是直接在没收地主和其他庄园的土地上建立的。

机器拖拉机站,是体现政治领导,并从技术上武装和改造农业的基地。它不仅拥有一定数量的机器设备,而且配备了各种专门的技术人才和政治工作干部,进行了多方面工作,对建立和巩固集体农庄制度,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苏联为了推进农业集体化,先后从城市和工业中心抽调了2.5万名人员到农村去开展工作,其中许多人成为农业集体化运动的骨干和集体农庄的领导者。

1929年开展“全盘集体化”运动,将原来的限制富农分子的政策,改为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据1927年统计,全国共有富农110万户,占当时农户总数的4~5%。运动中先后共逮捕和流放了几十万富农分子,从而在苏联消灭了一个人数最多的最后一个剥削阶级。

1930年1月5日,颁布了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关于集体化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措施》的决议,规定在谷物产区,应于1930年秋至1932年春,基本实现农业集体化。

苏联农业集体化曾推行过三种形式:①农业公社。其主要特点是:生产资料全部公有化,取消了社员家庭副业,实行生产集体化,在公社内部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多数公社都办有公共食堂。②农业劳动组合(即集体农庄)。其主要特点是:对主要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化。集体农庄庄员可永久使用一定数量的宅旁园地,可拥有小农具,可饲养一定数量的奶牛、小家畜以及各种家禽,等等。集体农庄庄员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并按劳动日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③共耕社。其主要特点是:在耕种土地和收获庄稼时;社员共同劳动,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和工具。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仍为私有制,生产的产品归各社员所有。在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上述三种形式的比例曾发生过重大的变化。十月革命最初期的1918年,农业公社几乎是集体农庄的唯一形式。全盘集体化前夕的1928~1929年,共耕社占60%左右。1930年1月5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通过决议,规定将农业劳动组合作为集体农庄运动的主要形式。从此,其他两种形式被逐渐淘汰。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道路相当曲折。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1918~1920年),虽然主张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农庄,但实践中是农业公社占主导地位。19 2 1年实行“新经济政策”后,在农村主要是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到1929年,全国农村流通领域共有各种合作社10万多个,55%的贫农和中农参加;同年,全国虽有5.7万个集体农庄,但是,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 3.9%。1929年年底开始了“全盘集体化”运动,到1932年苏联共有21万多个集体农庄,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共149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1.5%,集体化的播种面积达77.7%,已基本实现农业集体化(表1)。

表1 苏联农业集体化进程

在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初期,由于操之过急,加上政策界限不明确,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对畜牧业造成很大损失(表2)。

表2 苏联1916~1940年主要牲畜头数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1940年,苏联的牲畜头数和主要农副产品的产量均未达到沙皇时的最高水平,因而按人口平均的主要食品的消费量,也低于沙皇时的最高水平。

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曾公布过不少章程、条例。农业集体化完成后,1935年公布的《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实行了三十多年;现行的《集体农庄示范章程》是1969年公布实施的。根据《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的规定,“生产工作队”是集体农庄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这种形式一直沿用了几十年。《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还规定,将“劳动日”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本尺度。这种计酬尺度也沿用了几十年。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集体农庄普遍推行“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从1983年开始,苏联大力推行“集体承包制”。在1986年2月召开的苏共二十七大的文件中提出,“将在生产队、生产组和家庭这一级推广承包和合同制”。随着在农业中全面推行“承包和合同制”,集体农庄的劳动报酬制度,也相应发生变化。

从60年代中期开始,对集体农庄庄员普遍实行养老金制。按规定,凡男庄员年满60岁、工龄25年者和女庄员年满55岁、工龄20年者,均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统一按退休前十年中,任何连续五年的工资计算,其最高额为每月120卢布,最低额为每月40卢布。集体农庄每年将其总收入的5~6%,上缴国库,作为集中的优抚金,然后由国家通过区“社会保障处”统一向退休庄员发放养老金,不足部分由国家预算拨款。

苏联农业集体化完成后,在农业中形成了两种形式的公有制:以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为主的全民所有制;以集体农庄为主的集体所有制。50年代之前,在农业生产中,集体农庄占主导地位,90%以上的耕地归集体农庄使用,90%以上的谷物和棉花是集体农庄生产的,绝大部分商品农产品,也是由集体农庄提供的;国营农场占的比重很小50年代之后,苏联理论界普遍认为,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而集体所有制则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应把集体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在公有化水平愈高愈优越的思想指导下,加上其他一些原因,苏联曾将大批集体农庄改组为国营农场。19 8 3年,全苏计有集体农庄2.6万个,国营农场 2.2万多个;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所占用的土地和所生产的农产品,约各占一半。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集体农庄曾进行过多次合并,其规模不断扩大(表3)。

表3 苏联1940~1983年集体农庄平均规模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模式的影响很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多以苏联的农业集体化为借鉴,进行农业合作化。60年代以来,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本身的实践,先后实行同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一系列改革,丰富和发展了农业合作化的经验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