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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农产品收购制度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有计划地对农产品进行收购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保证供应城镇居民食品,供应某些工业部门原料,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和满足国家的其他需要。在十月革命后的60多年中,苏联的国家农产品收购制度,曾发生过多次较大的变革。1918~1920年,实行“余粮收集制”。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全国面临着严重的粮食危机,1918年夏发生反革命叛乱和外国武装干涉,全国城市陷入饥饿状态。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有计划地对农产品进行收购的一种形式。其目的在于保证供应城镇居民食品,供应某些工业部门原料,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和满足国家的其他需要。

在十月革命后的60多年中,苏联的国家农产品收购制度,曾发生过多次较大的变革。

1918~1920年,实行“余粮收集制”。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全国面临着严重的粮食危机,1918年夏发生反革命叛乱和外国武装干涉,全国城市陷入饥饿状态。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和保障大城市的供应,1919年1月11日政府颁布法令,决定实行“余粮收集制”。这种制度有两个基本做法:一个是按照国家需要,由征购机构确定征购数量。在实行的过程中,农业生产连年减产,而粮食的征购数却不断增加。1917年为120万吨,1918年为180万吨,1919年为350万吨,1920年达600万吨。其中有相当数量并非余粮。正如列宁后来所指出的:“我们实际上从农民手里拿来了全部余粮,甚至有时不仅是余粮,而是农民的一部分必需的粮食”。另一个是由国家制定征购粮价格。实行的结果是在通货膨胀和货币急剧贬值的情况下,农民缴售农产品所得到的货币,是一些几乎没有价值的证券,缴售农产品客观上变成义务缴纳。

1921~1923年,实行“粮食税”制。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和提高生产力,苏维埃政府于1921年3月2日决定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将农产品的征购额降低50%。同时,在征税上,对富农征收的税率最高,对贫农则部分或全部免征。其目的主要是刺激、鼓励和推动小农来从事经营。为了发展农业商品生产,1923年5月10日政府决定,取消“粮食税”,实行统一的货币农业税。这种税收制度一直延续到1927年。

1928~1932年,实行“预购合同制”。过去也曾采用“预购合同制”,但范围较小。1926年开始成为收购技术作物产品的主要方式,1928年后成为收购谷物的主要方式,1929年后,又成为收购畜产品的主要方式。按签订的对象,预购合同分为3种:单户合同,即每个农户与收购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整村合同,即农民委托村苏维埃同收购机构签订的合同;集体经济合同,即集体农庄与收购机构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的期限,预购合同又分为短期(如季度和年度的)和长期两种。

1933~1957年,实行的三种采购形式。①义务交售农产品。1932~1933年,苏联先后废除一些主要农产品的“预购合同制”,改为“义务交售农产品”。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1957年。在实行过程中,交售额计算办法,曾进行过一次大的改革。1940年前,种植业产品的义务交售定额,是按照计划播种面积计算的;肉类是按照牲畜头数计算的;牛奶是按照奶牛头数计算的。这种计算办法不能刺激集体农庄扩大播种面积和增加牲畜头数,不利于农业扩大再生产。1940年4月公布了《关于改变农产品收购和采购政策的决议》,改变了义务交售的计征办法,种植业产品统一按耕地面积计算,畜产品一律按农业用地面积计算。农产品义务交售制,有很大的强制性,有关法令明文规定,向国家交售农产品,是每个集体农庄的首要任务,无故不履行职责者,要受法律制裁。同时,义务交售农产品的价格很低,有的甚至不能抵偿交售产品时运输费用,集体农庄为此付出很大代价。②机器拖拉机站的实物报酬。即用实物补偿机器拖拉机站在集体农庄产品生产方面的各种消耗。1929年,机器拖拉机站最初成立时,是按机耕土地上的产量计征实物报酬的,谷物、向日葵、棉花按其产量的20%计征实物报酬,甜菜按17%计征,马铃薯按16%计征。1934年起,改为按单位面积产量的高低分九级累进计征实物报酬,谷物最低定额约占其单位面积产量的15%,最高的约占其25%左右。这种计征办法一直沿用到1957年。③国家农产品收购。1932~1933年,国家除对主要农畜产品实行“义务交售制”外,还以较高的价格,收购一部分农畜产品,其价格最初只比义务交售价格高30~40%。此后连连提高,与义务交售价格的差距越来越大,到1953年两种价格一般都相差10倍以上。不过国家以收购方式获得的农畜产品占的比例不大,对农业生产的刺激作用很有限(见表)。

苏联1932~1953年国家收购谷物的主要途径所占的比例(%)

苏联对主要技术作物产品,如棉花、甜菜、亚麻、上等白葡萄等,基本上采取“预购合同制”的方式,而且价格不断提高,还有许多优惠措施。这对技术作物的高速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958年,苏联对机器拖拉机站进行改组,将其机器和设备出售给集体农庄,随之取消了上述三种农产品采购形式,对集体农庄实行统一的国家农产品收购制度,在同一个价格区内,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此外,从1970年5月起,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农畜产品收购制度统一起来。在此之前,国营农场生产的农畜产品,除种子、饲料和内部所必需的食用农畜产品之外,全部上缴国家,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这种结算价格仅相当于集体农庄农产品交售价格的60~80%,只有在少数地区某些农畜产品的国营农场上缴国家的结算价格和集体农庄的交售价格是一致的。国营农场的盈亏,由国家财政承担。1970年5月的改革,促进了国营农场“完全经济核算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