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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

美国联邦政府为扩大农产品外销市场和推行美国外交政策而执行的一项重要法令。即《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Agricul-tural Trade Development and Assisstance Act),又称“粮食用于和平计划”(Food for Peace Prog-ram)。产生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为了顺应战时的需要,在国内停止了对农作物种植面积的限制,提高了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农业生产迅速增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市场对美国农产品需求锐减。50年代初期,美国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库存大量积压,农产品过剩问题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954年7月10日通过了《480公法》。目的是为实施美国扩大国际贸易的政策,并为美国农产品开发增辟出口市场。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战胜饥饿,改进人民营养不良和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名义下,向缺粮国家和贫困国家推销农产品,借以解决美国过剩农产品的滞销问题,达到提高国内农产品价格,增加美国农民收入的效果。《480公法》宣称接受美国农产品援助的国家必须是对美国友好的国家。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在实行中受援国的内政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主要内容主要由农产

美国联邦政府为扩大农产品外销市场和推行美国外交政策而执行的一项重要法令。即《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Agricul-tural Trade Development and Assisstance Act),又称“粮食用于和平计划”(Food for Peace Prog-ram)。

产生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为了顺应战时的需要,在国内停止了对农作物种植面积的限制,提高了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农业生产迅速增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市场对美国农产品需求锐减。50年代初期,美国农产品价格急剧下降,库存大量积压,农产品过剩问题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于1954年7月10日通过了《480公法》。目的是为实施美国扩大国际贸易的政策,并为美国农产品开发增辟出口市场。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战胜饥饿,改进人民营养不良和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名义下,向缺粮国家和贫困国家推销农产品,借以解决美国过剩农产品的滞销问题,达到提高国内农产品价格,增加美国农民收入的效果。《480公法》宣称接受美国农产品援助的国家必须是对美国友好的国家。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在实行中受援国的内政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

主要内容

主要由农产品销售计划和农产品赠送计划两部分组成。

农产品销售计划,是美国政府以长期低息贷款吸引受援国购买美国农产品的计划。这种优惠贷款可按所购农产品按美元支付,也可按可兑换成美元的外国货币计算。根据《480公法农产品销售计划,凡购买美国农产品的国家,通过美国大使馆与美国政府协商后签订协议。协议中的农产品的品种与数量,由美国农业部部长决定。协议禁止受援国将购进的农产品转口销售给别的国家,以保证农产品用于改善受援国人民的消费,并以维护两国间农产品的正常商业性贸易和农产品的价格水平。协议签订后,受援国有关机构向美国农业部国外农业局《480公法》业务处申请采购委托书(Purchase Authorization,简称PA)。采购委托书详细载明拟购农产品等级与种类、大体的数量与核定的最高美元额、合同缔结时间与交货期限以及资金融通办法和海运费用等。受援国购买美国农产品,可以招标形式向美国经销农产品的私营商业组织洽购:受援国根据合同购买的美国农产品价款,由美国商业银行系统按开发的信用证以美元付给美国农产品供应商,然后由美国农业部所属商品信贷公司(Commo-dity Credit Corporation)根据《480公法》有关规定偿付给该商业银行。协议一般规定受援国在收到商品后,至少先付价款的5%。采购委托书规定的资金筹措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由受援国要求商品信贷公司给受援国选定的美国商业银行开发承诺书(Letter of Commit-ment),商品信贷公司保证通过指定的联邦储备银行,归还该美国商业银行根据信用证付给美国供应商的垫款;另一种是由受援国保证从其自有美元资金中,将所购农产品货款先付给美国供应商,然后受援国直接向商品信贷公司申请支出美元的补偿。在上述两种资金融通方法中,以采用第一种者为普遍。

农产品赠送计划,是美国政府对受灾国家和贫困国家赠送农产品的计划。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施:一是各种合作组织、宗教团体和慈善机关等私立机构;二是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1963年设立的世界粮食计划署(World Food Programme,简称WFP);三是国际小麦协定于1968年设立的粮食援助公约(Food Aid Convention)。该公约约定,凡属国际小麦协定的签字国,均有义务每年提供少量的食用小麦和粗粮给缺粮和贫困国家。美国的粮食70%是通过第一种途径赠送的。

1977年,《480公法》又增加了第三部分,即“粮食用于发展计划”(Food for Development Program)。该计划规定,凡符合国际发展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人均国民总产值在625美元标准以下的国家,可以得到发展贷款。实际上,这一计划基本上是把第一种农产品销售计划中的贷款根据需要转为赠送。接受该项农产品赠送的国家必须保证将农产品直接或变卖后的资金用于批准的发展项目。

480公法》最初规定,受援国可用本国货币偿还用于购买美国农产品的贷款;美国即用这些外币在国外作为开销之用。后来逐渐限制用外币购买美国农产品的范围。1959年,美国国会要求发达国家根据该法购买的美国农产品必须用美元支付。1966年修订的《480公法》要求:所有受援国家,在归还根据该法购买美国农产品所借的贷款时,均应由本国货币逐渐过渡到用美元或用可以兑换成美元的外币偿还。1977年修订时,强调受援国自力更生的重要性,并保证农产品应以优惠条件出售给最穷困国家。

实施情况

自从1954年通过《480公法》以来,该法一直是美国政府推销剩余农产品的重要工具。截至1984年,美国根据《480公法》销售和赠送输出的农产品(包括小麦及其制品、大米、玉米、其他谷物、乳制品及棉花等)遍及100多个国家,总值达330亿美元,其中以小麦及小麦制品为最多,价值140亿美元。在50年代中,根据《480公法》销售和赠送的农产品价值每年平均约占美国年出口农产品总值的30%。在7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经《480公法》外运的美国农产品价值每年平均约为15亿美元,但80年代起已逐渐下降。1981年由《480公法》出口的农产品价值13.3亿美元,仅为这一年美国出口农产品总值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