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税收制度

国家制订、实施的征收税款的准则和办法的总称。国家向纳税人强制、无偿地征收其收入和所得的一部分作为财政收入,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性质的国家或同一性质的国家,以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具体情况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一致。

国家制订、实施的征收税款的准则和办法的总称。国家向纳税人强制、无偿地征收其收入和所得的一部分作为财政收入,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性质的国家或同一性质的国家,以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具体情况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一致。

沿革

西欧各国税制的发展,大体经历了由简单的直接税发展到以间接税为主,再发展到以发达的直接税为主的三个阶段:①简单的直接税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许多国家的税收主要来源于对人和财产征税,是典型的直接税。直接税作为一种最简单、最原始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产物。当时主要有人头税、土地税、房屋税、富户税等。这些税多在农村征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对城市小手工业者和其他阶层征税。②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商品经济成为普遍现象,许多国家先后对一些商品如烟、酒、茶、咖啡等开征消费税。③发达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已无法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因而产生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制。资产阶级经济学者认为,所得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税种。西欧各国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相继推行,将长期实行的以关税、消费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变为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现代税收制度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税收主要来源于田赋。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开始瓦解,工业、商业有所发展,税收制度也开始发生变化。国民党统治时期,征税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中央收入以关税、盐税、统税收入为主;地方收入以田赋、契税、营业税为主。抗日战争开始后,沿海、沿江地区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关、盐、统三税大减,国民党政府遂举办直接税,把统税扩大为货物税。这样,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便成为中央收入的四大税收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各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的税收制度。当时,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主要是适应当时农业生产情况的农业税,以及适应对敌斗争需要的进出口税(对出入解放区的货物征收的税)。有的地区还开征了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等。由于各革命根据地被敌人包围封锁,税收制度不完全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统一全国税收,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实行14种税。实行这样的复税制,是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大量存在这一客观情况决定的。它有利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在农业税方面,老解放区早已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富农经济农业税仍继续沿用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征收办法,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新解放区由于当时未进行土地改革,农村中的地主富农经济依然存在。为了削弱地主经济,扶持贫农经济,限制富农经济,除了废除为地主阶级服务的田赋制度外,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常年产量作为农业税的计征标准,实行差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率。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以后,消灭了地主经济,但暂时不动富农经济,因此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只是减少税率等级,缩小累进差距,实行累进比较和缓的累进税率。1958年,中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变化,提出改革税制的要求,将工商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并对税率进行了个别调整。在改革工商税制的同时,还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生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个体经济已变为集体经济,新解放区已消灭了富农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新老解放区已经没有什么差别,原来实行的两种农业税征收办法,已经没有必要。1958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原来在新解放区实行的累进税制,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以集体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并继续采取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这是建国以来农业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合并为工商税。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国民经济发生深刻变化,过于简化的税制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变化了的情况。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税收制度又进行了重大改革。

组成

税收制度中以一种税组成的税制,称为“单一税制”,以多种税组成的税制,称为“复合税制”。单一税制,其理论虽然由来已久,但事实上并未实行过。由于各个时代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其理论依据和内容亦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学说,即单一消费税论、单一土地税论、单一财产税论、单一所得税论。单一税制缺点甚多:由于只有一种税的收入,弹性很小,很难保证充裕的财政收入;征税范围很小,不符合普遍原则;只对某一方面课税,而对其他方面不课税,失去了税收的平等原则;只对某一课税品课税,必将使该项税源枯竭,影响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由于存在以上缺点,遭到众多的经济学家的反对,终未付诸实施。复合税制,是近代世界各国共同采用的税收制度,即以多种税同时并存、相互配合、相辅相成而成为一个完整的有机的体系。在实行复合税制的各个国家中,它们往往又依据主体税种的不同而相互区别。如古代国家的复合税制,多半以农业税为主体税;近代国家的复合税制,有的以流转类课税为主体税,有的以所得类课税为主体税。

税收制度是由多种税所组成,每种税又各具特点,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多种类型:以课税权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以课税权有无继续性为标准,可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以税收的主客体为标准,可分为对人税与对物税;以税收负担是否转移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以税收的课税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对商品、所得、财产、行为等课税;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每一税种具有以下几项要素:①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指税法规定直接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必须依法按时登记,申报纳税,如有违反税法行为,要受法律制裁。②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是税收课征的目的物。③税率是税额与课税依据的比例。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比例税率是指不论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价值多少,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比例税率又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是随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价值的递增而递增的一种税率。一般根据课税依据的大小,划分若干级距,每一个级距分别设计一个税率,课税依据数额愈大,税率愈高;课税依据数额愈小,税率则愈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依据的全部数额,都按与其相适应的级距的税率计算税额的一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依据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级距,对每个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量的课税依据,可同时适用几个级距的税率。定额税率,是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的固定征税数额。它是以绝对数表示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④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⑤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纳税人不按纳税期限交纳税款,一般要加收滞纳金。⑥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征税额减征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额全部给予免征。⑦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如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欠税以及不遵守税务管理规定等都属于违章行为,国家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加以处理。

税种

中国的现行税制包括以下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关税、进口调节税、资源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屠宰税、契税、农(牧)业税29个税种。按照课税对象为标准,可归纳为四大体系。①商品流转课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关税、进口调节税、资源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工商统一税。②收益课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调节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农(牧)业税。③财产课税:房产税、契税。④行为课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在这四大税系中,1985年商品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两项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90%以上,形成了一个以商品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为主体税种、由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