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收藏  点赞 

商业信用

商之间在商品形态上提供的信用。包括延期付款、预付货款、收购客户应收未收帐款、承兑商业票据、提供往来帐户以及相互借贷等各种各样的信用形式。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就已经出现了以商品实物形式提供信用,到期以货币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即赊销赊购现象。这是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商业信用形式。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派生出其他各种商业信用形式。

非金融性厂(场)商之间在商品形态上提供的信用。包括延期付款、预付货款、收购客户应收未收帐款、承兑商业票据、提供往来帐户以及相互借贷等各种各样的信用形式。

在简单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就已经出现了以商品实物形式提供信用,到期以货币进行债权债务的清偿,即赊销赊购现象。这是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商业信用形式。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派生出其他各种商业信用形式。在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商业信用得到了广泛发展。例如美国,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和服务企业、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企业同农场之间的商品流通,就广泛采用商业信用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商品不是为取得货币而卖,而是为取得定期支付的凭据而卖”。这种支付凭据由于债仅和债务的平衡而最后相互抵销。票据是实现商业信用的主要工具。票据分为期票和汇票两种。期票是买方对卖方承诺的债券,由买方(债务人)向卖方(债权人)开出,保证在约定期限支付货款,也是卖方到期向买方索取货款的凭证。汇票是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债券,由卖方向买方开发,经买方在票据上签章承兑,承认于汇票到期内将货款付给卖方。产生商业信用的自然基础,是各商品生产者之间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经常不一致,使商品运动和货币运动在时间上、空间上脱节。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仍然有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建立的初期,曾普遍存在商业信用。在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对商业信用曾加以限制。1930~1931年苏联的信用改革曾取消了商业信用。中国也仅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实行商业信用,如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只在采购农产品时,根据银行信用制度的规定,可以向农业生产者支付预购定金;经过一定批准手续,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只能赊销某些商品。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商业信用又有新的认识,允许它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有条件、有控制地实行。

商业信用,一方面可以加速商品流通和商品资本(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促进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也会助长投机交易,扩大或加深市场的盲目性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造成虚假需求,掩盖商品滞销的真相。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银行的监督和管理下,应利用它的积极作用,控制它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