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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经济

农业及农业关联产业(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等部门)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其就业人口占全国总就业人口的24%;在全国生产资料市场的销售额中,农户购置占7%;在全国消费品市场销售额中,农户购买占16%。直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由1950年的1613万人减少到1980年的542万人。在历史上,日本农业以种植稻、麦为主,尤以水稻所占比重最大。

日本位于亚洲东部,四面环海。国土面积37.7万平方公里。山地、火山地占60%以上。1985年耕地面积421万公顷,人均耕地0.04公顷:森林面积2520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67%,立木总蓄积量24.84亿立方米。水产资源丰富,产量居世界首位,1983年捕捞量1197万吨。全国除西部和西南沿海属亚热带气候外,其余大部地区属温带气候。年平均降水量约为1600毫米。1986年人口1214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30万人,占总人口的7.7%;农业就业人口484万人,占总人口的4.0%。1971年,政府将全国划分为三大农业地带:①大城市近郊农业带,以种植蔬菜和饲养畜禽为主;②中间农业带,以发展蔬菜、水果为主:③边远农业带,以种植水稻、麦类和饲养大家畜为主。

农业生产概况

水稻是日本最主要的农作物,全国各地均有种植,主要产地为北海道、东北、关东、九州,其中东北地区稻米产量占全国的1/3。麦类是与水稻复种的作物,分布也较广。马铃薯主要产于北海道、长崎等地。牛、羊主要饲养于北海道、九州、东北等地。猪主要分布于九州、关东、东北。农业产值的年平均增长率 1957~1960年为4%,1960~1970年为2.3%。1960~1970年 国民生产总值年 平均增 长率 为 11.6%。农业增长速度慢于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呈下降趋势(表1),但与其他产业的联系则不断加深。1979年,农业及农业关联产业(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等部门)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其就业人口占全国总就业人口的24%;在全国生产资料市场的销售额中,农户购置占7%;在全国消费品市场销售额中,农户购买占16%。直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由1950年的1613万人减少到1980年的542万人。在历史上,日本农业以种植稻、麦为主,尤以水稻所占比重最大。20世纪60年代以后,畜产品、蔬菜、水果生产增长较快,农业生产的部门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19 5 5年,在农业总产值中稻米占5 2.6%,其他粮食作物占18.4%,蔬菜占6.3%,水果占3.7%,畜产品占9.7%,养蚕 占3.1%;1980年则变为稻米占30%,其他粮食作物占1.9%,蔬菜占17.5%,水果占7.3%,畜产品占29.9%,养蚕占1.5%。战后恢 复时期(1946~1955年)主要靠开垦 土地、增施肥料等措施增加粮食产量,解决粮食供应不足的问题。19 5 5年以后,农业中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培 育良种,增施化肥和使用农药。60年代开始推广中、小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70年代后大型农机增加,逐步实现 了农业机械化。198 3年全国农户拥有15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158.4万台(平均每百户35台)、联合收割机 102.1万台(每 百户22.4台)、插秧机 202.5万台(每百户44.8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指数以19 60年为100,1970年为185.5,1980年为309.8。20年间提高 2 倍。主要农作物的单产也有较明显的提高(表 2)。但是,60年代以后,由 于耕地面积减少,除大米、畜产品、蔬菜、水果生产叮基本自给外,食用农产品总的自给率呈下降趋势(表3)。

表1 日本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变化(%)

表2 日本主要农作物年平均产量变化

表3 日本食用农产品自给率的变化(%)

农地改革和农业协同组合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佃耕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一半,佃农、半佃农占总农户的70%。1945年,占总农户3.3%的地主占有耕地面积的40%以上;而占总农户2/3以上的农民所有的土地不到耕地总面积的1/4。1946~1950年实行“农地改革”,政府从地主手中征购了193.3万町步(1町步约合0.992公顷)耕地,转售给475万户农民,广泛建立了自耕农制度。作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的农户,平均每户经营的耕地面积,1960年约为1公顷,1970年1.06公顷,1980年1.17公顷。经营土地1公顷以下的农户约占农户总数的70%。由于单靠农业收入难以维持家计,在中、小农户中兼业农户不断增多。1950年全国617.6万农户中,兼业农户占50%。1960~1980年,农户总数由605.7万户减至461.6万户,减少24%;总农户中兼业农户占的比重由65.7%上升至86.6%,其中以兼业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在总农户中的比重由32%上升为65.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户实行全部或部分协作的农业生产组织也有所发展。1947年12月,政府在全国农村广泛建立了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农协是由政府指导、农民出资举办的经济合作组织。农协分基层、地方、中央三级。基层农协设在市町村,又分为综合农协与专业农协。前者所有农户均可参加,后者由从事专业生产(如养蚕、畜产、养鸡、园艺等)的农户分别组成。农民参加农协以户为单位。参加综合农协的农户也可以重复参加专业农协。全国农户几乎都被组织在基层农协之中。1983年3月底,全国农协总数9294个,其中综合农协4588个,专业农协4706个。农协通过遍布全国的组织机构,在购销、信用、保险等方面,同农户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经济联系。

农业政策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农业经历了10年左右的恢复和发展,以1961年颁布《农业基本法》为标志,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该基本法规定的农业政策主要是:①生产政策。中心内容是有选择地扩大农业生产。重点发展需求量趋于增加的农产品,如牛奶、肉类、蔬菜、水果等;限制生产需求增加不大的农产品,如水稻、大豆、油菜籽等;对需求趋于减少、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农产品如甘薯、旱稻、杂粮、大麦、蚕茧等,则促其减产或转产。②价格政策。其核心是稳定重要农产品的价格。自50年代起,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分为两类:一是直接控制。即产品由政府统购统销,并直接制定购销的行政价格,称为管理价格制度。适用于大米和烟草。一是间接控制,即产品自由交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同时根据生产成本、物价变动等因素,政府及有关机构对不同产品分别制定行政价格,并通过购进、售出和补贴等调节措施,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属于间接控制的有最低保证价格制度(适用产品为薯类及其加工品、麦类、砂糖等)、稳定带价格制度(即使市场价格维持在有一定上下限的幅度带之内,适用于猪肉、牛肉、蚕茧、生丝等产品)、稳定指标价格制度(是将市场价格稳定于一定水平,如奶制品)、差额补贴制度(如大豆、油菜籽、加工用牛奶)、稳定基金制度(即当上市农产品价格跌到一定水平以下时,由生产者团体积累的稳定基金予以补偿,适用产品有蔬菜、生猪、菜牛、鸡蛋、加工用水果)等。③农业结构政策。中心内容是对农地改革后形成的小农经济结构进行改组,促进小农户脱离农业,扶植“自立经营农户”,发展大规模经营。自立经营农户即其生产规模能保证家庭劳动力充分就业,依靠农业收入可得到与其他产业人员同等收入水平的农户。为此,制定法令,取消对土地持有数量的限制,放宽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允许农业协同组合发挥中间人作用,促进土地的出租。同时政府发放低息贷款,扶助大农户购买土地。1960~1983年,自立经营农户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变化如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