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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基本法》

渔业基本问题调查会,对农业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日本内阁根据这个调查会提出的报告,向国会提出了《农业基本法》,经过争论和修改,最后得到国会通过。《农业基本法》由前言、6章30条和附则构成。

日本为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确定农业发展途径而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日本农业界称之为“农业宪法”。1961年6月12日经国会通过颁布。

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度发展时期,农业生产能力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日益多样化的需要;分散经营、规模过小的自耕农生产关系阻碍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农产品在国内外贸易自由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找出解决这一系列矛盾的办法,日本政府在总理府下设立了农林渔业基本问题调查会,对农业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日本内阁根据这个调查会提出的报告,向国会提出了《农业基本法》,经过争论和修改,最后得到国会通过。

《农业基本法》由前言、6章30条和附则构成。它的第一条规定了农业政策的最终目标:“要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提高,克服不利于农业在自然、经济、社会方面的限制,提高农业生产率,以消灭同其他产业之间在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别,以及增加务农人员的收入,使其生活达到其他产业人员水平,以谋求发展农业和农务人员的地位。”为了达到这一政策目标,基本法规定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是:①“有选择地扩大农业生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总产量”,结合主要农产品需求,制定长期生产规划,“采取整顿并开发农业生产基地、提高农业技术、增加资本设备以及调整农业生产等必须措施”,“采取合理补偿灾害损失等必要措施”。②“实现农产品流通的合理,增进加工业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合理化”,采取“改进和发展农业协同组合或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所进行的出售和购买事业,实现农产品交易现代化,促进与农业有关的事业;改进和发展农业协同组合为出资者的农产品加工事业或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事业”等措施;对于农产品(包括加工农产品,以下同)进口“有紧急需要时,采取调整关税率、限制进口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对农产品出口,在加强竞争力的同时,“采取确立出口交易秩序,详细调查市场,加强普及宣传等必要措施”。③改善农业结构,谋求家庭农业经营现代化,扶持家庭农业成为独立经营,保证务农人员得到与其他产业人员同样的生活收入,防止家庭农业经营零星化。“在继承遗产时,要采取由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能够担负以往农业经营的必要措施”;“采取整顿务农人员的协作组织,顺利取得农地权利等必要措施”;“不仅使农业协同组合能够承担有关出借或出卖农地的信托,而且采取顺利完成其信托事业等必要措施”:“采取加强教育、研究和普及事业等必要措施”;“采取充实教育、职业训练和介绍职业的事业,促进农村地方工业,扩大和充实社会保障等必要措施”;“采取领导和扶植等必要措施”。为了实现《农业基本法》改善农业结构的规定,196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取消了原规定每农户耕地面积不得超过3町步的限制,设立了农地信托制,规定脱离农村的农民可以把土地委托给别人经营。

为了配合《农业基本法》的实施,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项法律和政令,除了《农地法》的修改以外,还有《农业近代化资金促进法》(1961年)、《农业结构改善事业的实施》(1962年)、《圃场改善事业的新设》(1963年)、《土地改良法》的修改(1964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