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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

经营农村信贷、储蓄、汇兑、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目前可分为两类:一类以农村中某一产业或某一方面为其信贷对象;另一类以农村全部经济活动为信贷对象。后一类可视为农村银行(rural bank)。农业银行是在现代银行体系确立的基础上形成的。农村经济商品化的进程是农业银行形成和发展的直接动因。世界各国在形成专业性的农业银行之前,往往要经历封建农村金融形式和各种商业银行兼办农村金融业务的阶段。

经营农村信贷、储蓄、汇兑、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目前可分为两类:一类以农村中某一产业或某一方面为其信贷对象;另一类以农村全部经济活动为信贷对象。后一类可视为农村银行(rural bank)。

农业银行是在现代银行体系确立的基础上形成的。农村经济商品化的进程是农业银行形成和发展的直接动因。世界各国在形成专业性的农业银行之前,往往要经历封建农村金融形式和各种商业银行兼办农村金融业务的阶段。农业是利润低、风险大的产业,随着农村产业分化速度的加快,世界市场的扩大,大部分国家设有名称各异的农业银行,以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这些银行绝大部分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而不以单纯盈利为主要目标。

农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扶持农业、帮助农民、振兴农村等职能上。通过农业银行运用金融手段保护、促进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稳步发展,使农村各类经济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从而达到繁荣农村经济的目的。农业银行作为体现和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主要机构之一,可以依据国家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重点,通过利率、贷款等经济杠杆,使农村经济朝政府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在扶助贫困地区、扩展乡镇建设、减缓农产品价格风险、加强农业长期投资、吸引国外投资、平抑农村利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等方面,农业银行能够有效地体现国家的意图。

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农村借贷活动,在周代已有文字记载,但在古代农村金融形式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发展演变极为缓慢。在封建社会,农村信贷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民间借贷、官吏商号借贷和政府赈济借贷。在唐代“质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典当业,成为唐代以后农村借贷的主要形式之一。

中国第一家政府办的农业银行是1935年4月国民党政府组建的官僚资本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其前身是豫鄂皖赣农民银行。国民党政府创办中国农民银行的目的是扶持中国广大农村中的地主豪绅,运用金融手段巩固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国家政权。至1947年底,中国农民银行共有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744个,同期法币存、放款余额分别达到8448亿元和12094亿元。中国农民银行在1949年经人民政府接管后停业。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先后创办过若干区域性银行。这些银行具有农业银行的功能,其中最早的是1927年1月在湖南省浏阳县成立的浏东平民银行;规模较大的是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于1955年3月在北京创建中国农业银行,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广大农民解决农业生产和生活中的资金困难,用信贷手段扶持农业生产和支持农村合作化运动。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在机构上几经变动,曾分别于1957年和1965年并入中国人民银行,1979年2月已再度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实行垂直领导,总行设在北京,在省、市、自治区设有分行,地区(市)设有中心支行,县设支行,区、镇、乡设营业所或办事处。至1985年底,共有分支机构3.26万个,职工37万多人,各项存款、贷款余额分别达到934亿元和1685亿元人民币。中国农村产业结构的巨大变化,已使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扩大,从单纯支持农业生产转为支持农村各产业的发展,对农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制定了不同的信贷政策,对中国农村经济的振兴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道构成全国专业性的银行体系,并直接属国务院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中国农业银行是全国农村金融中的主体机构,它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道构成了农村金融体系。

世界各国农业银行的形成和发展,因国情不同而异。一般说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产生较早的国家,农业银行的形成也较早。19世纪下半叶,欧洲大陆出现了专门的农业信贷机构,如德国于1864年建立区域性的农业合作银行,法国于1885年建立信用合作社等。当时的农村金融业务主要是由地方信用合作社或各种银行兼办,美国于1916年建立联邦土地银行,苏联于1923年建立中央农业银行,法国于1926年建立国家农业信贷银行,英国于1929年建立农业抵押公司等。按资产所有权划分,农业银行有官方、半官方和互助合作三种类型。在不同国家中,官方农业银行与其他农业信贷机构的分工和关系也不一样。有的是垄断性质的,如苏联国家银行农业信贷局是全苏唯一的农业信贷机构,这与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相适应;有的与其他银行共同办理农村金融业务,如英国农业抵押公司仅发放长期农业贷款,部分长期农业贷款和短期贷款则主要由清算银行和存款银行办理;有的与商业银行、农业信用合作组织互有分工,构成农村金融体系,如美国;有的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明确分工,双方配合,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如日本政府的农林渔业金融金库和合作性质的农林中央金库之间就是如此。半官方的农业银行是由官方机构和信用合作机构合并而成,以法国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最为典型。这种银行的总部一般为官方机构,区域和基层机构是互助合作性质,总部是联系国家与农业互助信贷组织的纽带,既参与国家农业信贷政策的制定,又控制和协调各区域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业务。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银行是由各级信用合作组织联合而成的农业银行。如联邦德国的德意志合作银行中的农业合作银行和日本的中央农林金库。在有些国家,合作性质的农业银行承担了大部分的农村信贷业务,许多大型的农业建设项目和政策性业务或由国家银行办理,或由合作性质的农业银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