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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事业费拨款

(如科研机构和学校的实验费)、设备购置费(如仪器、图书资料购置费)、修缮费(如房屋维修费)、专项补助费(如土壤普查费)等。农业事业费拨款属于社会消费性质。但有些单位,如农机站、排灌站等,在向农业生产单位提供服务时,可以收取费用,取得一定的收入。

国家财政对农业事业单位从事日常业务活动拨付的资金。

中国农业事业单位有气象站、水文站、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站、良种推广站、植物保护站、良种示范繁殖场、园艺特产场、畜牧兽医站等。这些农业事业单位的主要活动是:①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信息;②为农业培养科技人才和推广先进技术;③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中国农业事业费包括:人员经费(如职工工资等)、公务费(如办公费等)、业务费(如科研机构和学校的实验费)、设备购置费(如仪器、图书资料购置费)、修缮费(如房屋维修费)、专项补助费(如土壤普查费)等。

农业事业费拨款属于社会消费性质。但有些单位,如农机站、排灌站等,在向农业生产单位提供服务时,可以收取费用,取得一定的收入。中国在1979年以前,根据农业事业单位有无经常性业务收入为准,国家财政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没有经常性业务收入或业务收入很少且不确定的事业单位,采取金额预算管理方法。这些单位的事业费按其担负的任务和国家核定的开支标准确定,核定后由国家预算全数拨付。这些单位的收入,除特种资金外,全部上交国家预算。对有经常性收入的农业事业单位,采取差额预算管理的办法。这些事业单位的开支由国家财政核定,其经常性收入抵补其支出后形成的差额由国家财政拨付。为了充分调动农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国家在1979年以后,对农业事业费拨款进行了改革。一种是对农业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即对原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采取“定员定额,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原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采取“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定额上交,增收节支留用,短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对定收定支的差额,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定额补助、定项补助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助额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包干使用,增收节支留用,超支不补。另一种是对有些农业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化管理。这主要是对农业科研机构、种鱼场、水库灌区管理站、排灌站、拖拉机站等实行的一种方法。根据这些单位收入的状况,国家财政分别采取不同的分配方法:①“企业经营,自负盈亏”,即国家财政对这些单位不再拨款,其收入也不再上交财政;②“企业经营,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超收留用”;③“企业经营,独立核算,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农业事业费拨款在中国国家预算的事业费支出中所占数额较大,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85年,国家财政共拨付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事业费达560.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