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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

银行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以归还为条件,向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提供资金的信用活动。在中国,农业贷款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是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它是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运用信贷资金,支援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是农业生产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中国农业贷款对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贷款重点是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困农民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

银行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以归还为条件,向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提供资金的信用活动。在中国,农业贷款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是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它是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运用信贷资金,支援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是农业生产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中国农业贷款对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业贷款重点是帮助新分得土地的贫困农民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从1950年到1953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发放各种农业贷款26亿多元。据不完全统计,贷款的70~80%贷给了贫雇农。以后,农业贷款的重点是帮助组织起来的农民解决生产投资方面的困难。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及时调整农业贷款对象,大力支持广大承包户和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从单纯支持生产,扩大为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再生产全过程的支持;从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转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和乡镇企业全面发展,支持中国农业走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中国农业贷款种类,按贷款对象的经济性质可分为集体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国营农业贷款。按贷款的经济用途划分,集体农业贷款有集体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设备贷款、农民生产贷款、农民生活贷款、信用合作社贷款和农业开发性贷款等;国营农业企业贷款有定额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设备贷款、农办工业贷款和农办商业供销企业贷款等;乡镇企业贷款有生产周转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和小水电专项贷款等。按贷款期限划分有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上述各项贷款有不同性质和作用,但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程序基本相同。各项农业贷款发放的基本程序是:①借款单位向银行(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②银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由银行(信用社)和借款单位签订合同。借款合同须经借款人、银行(信用社)、承保人三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③借款人根据合同规定向银行(信用社)出示借款借据,银行(信用社)按借据发放贷款。各项农业贷款收回的基本程序是:①借款单位将其经营收入送存银行(信用社),同时填写归还农业贷款凭证;②银行(信用社)审核归还农业贷款凭证无误后,先记减少借款单位的存款,然后再收回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借款单位按期或提前归还贷款,银行(信用社)应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收利息;逾期归还贷款,除按约定的借期计算贷款利息外,还应计算逾期贷款的加息或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