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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转帐结算

农村货币资金通过银行(或信用社)由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的清算方式。在中国农村,转帐结算主要在国营企业单位与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民个人与乡镇企业之间,以及农村国营农业企业之间进行金额较大的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时发生。农村转帐结算必须遵守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银行(或信用社)不予垫款的基本原则。

农村货币资金通过银行(或信用社)由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的清算方式。在中国农村,转帐结算主要在国营企业单位与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民个人与乡镇企业之间,以及农村国营农业企业之间进行金额较大的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时发生。农村转帐结算必须遵守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银行(或信用社)不予垫款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往来,国家不硬性规定集体(合作)经济单位必须进行转帐结算。银行(或信用社)在组织农村转帐结算时,实行自愿参加原则,不代任何单位扣款,以确保集体经济的经营自主权。农村转帐结算最常用的有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和农村限额结算两种方式。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向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民个人收购商品时,由收购单位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将货款转到出售商品的集体经济单位或农民个人帐户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货款结算。有的地方也叫“农副产品采购(收购)结算”。根据收购单位和出售商品的集体经济单位、农民个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开户情况,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有三种做法:①收购单位和出售单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直接由收购单位开出农村付款委托书交给出售单位。出售单位持凭证向银行办理转帐结算。②收购单位在银行开户和出售单位在信用社开户的,出售单位可持农村付款委托书向开户的信用社进帐,由信用社再转向银行进帐。③乡、县、省边缘地区的跨区出售的结算,在有关各方签订协定后,再按第二种做法办理。农村限额结算是先由付款单位(包括农民个人)的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在付款单位申请和交足保证金的条件下,签发限额结算凭证给付款单位。然后付款单位持证向指定的收款单位在用款限额内采购货物、支付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主要适用于集体(合作)经济单位和农民个人在县内购买物资或支付农机修理费、加工费、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如向县外的毗邻地区购货,则要经有关银行协商同意,才能办理。农村限额结算具有比较安全、方便、可避免拖欠货款等优点。缺点是限额结算凭证原则上只能对一个收款单位使用,如临时改变收款单位或同时去几个单位购货,还需要经原指定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改签,不能灵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