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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减息

中国共产党曾实行的减轻农民所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而不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政策。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四届三次扩大会议对广东的农民运动决议中,提出减租25%(即“二五减租”),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二分。同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联席会议作出了“减轻佃农田租25%”,“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20%”的规定。减租减息遂成为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的一致主张。

中国共产党曾实行的减轻农民所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而不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政策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四届三次扩大会议对广东的农民运动决议中,提出减租25%(即“二五减租”),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二分。同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中国国民党联席会议作出了“减轻佃农田租25%”,“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20%”的规定。减租减息遂成为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的一致主张。当时对发动农民反对土豪劣绅,打倒军阀,推动北伐战争,起过重要作用。1927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从此进入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的土地革命新时期。在此时期中,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统治区,仍以减租减息和抗租抗息作为发动农民起来进行土地革命的策略手段。

日本帝国主义入侵中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为了促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于1937年2月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在全国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主张,并在陕甘宁苏区停止了没收地主土地的运动。1937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在民族统一纲领草案中指出:“改良租佃制度,减轻地租,禁止地租以外的其他要素”,“整理农民债务,减低利息”的新政策。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1937年7月15日中国共产党在向国民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中,重申在全国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等四项保证。1937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洛川会议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1939年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日寇加紧了对抗日根据地的扫荡和蚕食;国民党发动第一次反共高潮,进攻抗日根据地。为了粉碎日寇的扫荡和国民党的进攻,巩固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中央1939年11月1日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深入群众工作,实行有利于抗日民众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实行减租减息。1939年冬和1940年春,华北各根据地兴起了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在晋察冀边区普遍实行了二五减租,最高地租额不得超过土地正产物的37.5%,农民战前所欠的旧债,按年利一分,一本一利清理,利息超过原本停利还本,超过2倍本利停付;同时广泛开展了回赎抵押地和典地的运动。据1940年6月统计,北岳区四个专区减租1.23万石,减息32.06万元,因清理旧债农民抽回抵押和典地6.49万亩。晋冀鲁豫边区的太行区,也实行了减租减息,据1941年6月统计,9个县有7750户佃农减租1.77万石,每户平均减租2石以上。1940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在《关于时局与政策的指示》中,又进一步明确减租减息政策:一方面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另一方面又规定农民交租交租息,土地所有权仍属地主。对减租减息还从量上加以限制,“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即地主四成,佃农六成),或三七分(地主三成,佃农七成),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1942年1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在详细研究了各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制定了抗日时期土地政策的三项基本原则。除了重申“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借以联合地主一致抗日”两项基本原则之外,进一步提出了“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的原则。决定指出:“承认富农的生产方式带有资本主义性质,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党的政策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也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以上三项基本原则阐述了减租减息政策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即减租减息、交租交息和奖励富农发展生产。决定的附件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政策和办法:①减租:不论任何租地、任何租佃形式均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在游击区及敌占点线附近,可少于二五减租,只减二成、一成五或一成。多年欠租应予免交。保障佃户的佃权。②减息:只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如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二倍者本利停付。抗战后的借贷息额,应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关系听任民间自行处理。对各种特残土地问题处理都作了规定。这样,就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各项具体政策。各根据地按中央要求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把减租减息推进到一个全面开展的新阶段。为了推动减租减息的深入发展,以适应对敌反攻和根据地扩大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中央1943年10月1日发出《关于减租、生产、拥军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针对当时影响减租深入的包办代替和恩赐减租,指出:“减租是农民的群众斗争”,“凡不发动群众积极性的恩赐减租是不正确的”,要求各级领导“检查减租政策的实施程度”,“实行彻底减租”,发动农民的积极性,加强对敌斗争,推动生产运动。各抗日根据地党政领导机关根据中央指示,开展整风运动,切实纠正减租减息中的包办代替和恩赐观点,使减租减息进入了放手发动群众深入实施的阶段。在老区(反攻以前的根据地)普遍开展“查减”(即检查减租减息政策执行情况)和退租(退还应减而未减的地租)运动。在新区(反攻以后新开辟的抗日根据地)和游击区也开展了减租减息。在减租减息运动中,农民曾自发地起来清算少数恶霸汉奸地主过去杀人害命、霸占田产、欺压农民的罪行;清算恶霸汉奸贪污公款公物、勒索农民钱粮的罪行;清查地主隐瞒土地、转嫁田赋公粮的行径。1944年5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给华中局的指示中指出:“反恶霸算旧帐只能限于个别的顽固家伙”,不宜做为群众运动去普遍发动;对大多数地主,“不是无限度的对他们进攻,并真正保护其合法权益”,以防止采取过左的政策,坚持“从减租减息到发展生产的群众运动的方针”,注意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发展生产和对敌斗争中去,推动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和对敌反攻。

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的重要历史作用:①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提高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使收租地主向经营地主或富农经营以及工商业经营方面转化。②促进了抗日武装斗争,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使农民认识到自身的阶级利益与抗日民族利益的一致性,激发了他们的抗日热忱,踊跃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同时,团结了各阶级一致抗日。③巩固了根据地内的抗日民主政权,打破了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建立了贫、雇、中农基本群众的政治优势。同时,吸收了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开明绅士参加政权工作。④使农村土地占有关系向有利于农民方面变化。

1945年3月抗日战争胜利至1946年5月全面内战爆发以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5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出关于《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的指示后,1945年冬和1946年春,华北、山东及陕甘宁边区的解放区和东北解放区,普遍开展了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运动。这一时期的减租减息,同抗日战争时期相比,具有两个特点:①与反奸清算紧密相联。一般是从发动农民清算汉奸地主的罪恶入手,没收日寇和伪政权以及汉奸地主霸占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减租减息斗争。②不再强调保障地主的地权和财权。对地主取得地租以外的额外剥削,要地主以土地清偿;追回地主吞没的公地、庙地、社地、绝户地,分给无地农民;清算地主隐瞒不交纳田赋公粮的黑地,赎回典当地和抵押地。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发动农民回击国民党对解放区的进攻,中国共产党中央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肯定了农民在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的革命行动,使之合法化,并进一步提出加以有计划的领导,迅速求其实现。这样,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就从减租减息开始向没收分配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在以后的土地改革中,减租减息只是一个必经的阶段。1948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决定在新解放区不立即进行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而是先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